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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案:刑法专家细说法理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09-04-12 17:50:41
案情链接

  2008年8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依法对7人执行逮捕,其中有5名在职公职人员。

  今年4月8日,此案在习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习水县无业人员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到其所租住的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民、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经过他人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幼女带至习水县一酒店内嫖宿。

  日前,因为贵州省习水县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嫖宿多名幼女案,且有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强烈反响。为此,就本案中涉及的刑法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刑事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

  对幼女进行性侵犯的性质

  记者:习水嫖宿幼女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有不少网友质疑甚至指责,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涉案人,是一种“放纵”。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阮齐林:若想了解本案各被告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和面临的处罚,首先需要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专门规定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有五个条文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还规定有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的行为。

  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幼女,不仅法律性质不同,处罚也差异极大。比如,嫖娼的,通常属于违反治安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有在患有严重性病时嫖娼,可成立传播性病罪。引诱、容留、介绍(成年人)卖淫的,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规定为嫖宿幼女罪。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的,规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最高刑是十五年,处罚非常严厉。此外,经成年妇女同意的性行为不是犯罪,但对于幼女实施性行为,无论是否得到同意,成立强奸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普通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某种法定的严重情形,如多次奸淫的或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因为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对于性行为,生理、心智尚未成熟,易受性侵犯,且一旦遭到性侵犯,身心受到的伤害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关爱儿童是基本的人伦,明知是幼女而对其实施性行为满足自己的淫欲,严重背离人们的性道德观念,伤害公众的情感。刑法惩治对幼女的性犯罪,显然已经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了,所以才非常严厉。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记者:对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普通公众一般不易区别,甚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也有争议,习水嫖宿幼女案就是一个例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奸淫幼女”可能涉嫌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因为这两个罪都包含“奸淫幼女”的事实。那么,两个罪名的区别是什么呢?

  阮齐林:对于亲自实行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人而言,该当何罪涉及到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在卖淫嫖娼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嫖宿幼女罪;在其他场合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奸淫幼女的,是强奸罪。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卖淫幼女出于交换金钱的需要而同意发生性行为,是嫖宿幼女罪,排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适用。但是如果幼女不愿意卖淫的,则存在以下可能:一是对于强迫其卖淫者而言成立强迫卖淫罪;二是对于“嫖客”而言,尽管支付了嫖资(金钱对价),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本人意志的,应当按照强奸罪论处或在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知幼女被迫卖淫或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的,仍然以嫖宿幼女罪论处。

  在已经确认嫌疑人事实上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前提下,还需要认定嫌疑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嫌疑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这是犯罪心理判断问题,通常,对方的体态与同龄幼女相仿,没有异常情况,至少足以认定“可能知道”,即推定“明知”是幼女。无需有人告知嫌疑人对方确切的年龄。

  另外,刑法对这两个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有所不同,犯强奸罪(奸淫幼女),已满14周岁就要负刑事责任;而犯嫖宿幼女罪,已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关于“淫媒行为”

  记者:就目前公布的案情看,从专业角度分析,本案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阮齐林:本案中,除了“嫖宿(奸淫)幼女”行为之外,还有“淫媒行为”。所谓“淫媒行为”,就是居间促成卖淫嫖娼实现的行为,如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嫌疑人的“淫媒行为”主要涉嫌其中的“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对此,刑法根据卖淫人员是否是幼女,分别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其一,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二,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若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之一的,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若被引诱卖淫者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则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作者: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共有 1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222.86.78.*) 发表于:09-04-12 18:38:19
说半天到底应该定什么罪呀?怎么专家说来有些不一样呢?明明法律规定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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