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化名)(小亮的母亲):这个药他喝了,他就能死,100%能死,是不是。他要是不卖这个药,不是这么毒药,是别的药还能抢救过来呀,是不是?
采访中杨海东说,他自己没有想到私自倒卖氰化钠是违法行为,因为网上有很多销售氰化钠的信息,自己也是根据那些信息才找到了上家和下家,从中赚点差价。
杨海东:就是很多网站很我提供了便利条件。
记者:他们没有把你这个信息屏蔽吗?
杨海东:没有,基本上屏蔽的很少。
采访期间,记者也尝试着在一些网站上点击氰化物,安乐死等字样,进行搜索,不但能看到有人求购氰化物的信息,而且还发现仍然有人在网上出售氰化物,并且公然留下了联系方式。
李剑军(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处长):像这种剧毒物品本身国家都是监管的,你不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去发布这样的一个出售信息,也不可能通过正规的商店去出售这个东西,马上会被查获,那么正是因为网路,它网络本身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而且他的受众不确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看到,所以他就是比一般传统的,通过一些规避法律,或者是规避执法人员出售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性更大。
采访中,主办杨海东这起案件的检察官认为,目前网站监管存在着很大
漏洞。
杨永勤(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主诉检察官):在网络上他发布这样一个信息,就没有任何的一个职能部门去发现,其实我们从技术手段来讲,应该有关部门要去,对网络上这种买卖的行为应该要有一个监管的,但是从没有看到有这样的一个监管的手段。
我们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杨海东如此轻松地就从网络上购买到了剧毒氰化钠,那么向他销售氰化纳的“好好男”又是谁,他又是怎么获取这些剧毒氰化纳的呢?
通过网络地址,警方迅速追踪到了“好好男”,他隐藏在广西。在广西警方的配合下,“好好男”最终落网。此人真实名字叫覃献忠,据他交待,他是从山东一家化工厂骗购到了氰化钠。
“2006年夏天,我觉得通过销售氯化钾,氯化钠的利润很大,所以我在网上搜索,搜索到一家山东华都机电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有出售氰化钾,氰化钠的,我向那公司的联系电话打了过去,称我需要氰化钠电镀用的,没想到那个公司拒绝我,于是我说我在广西桂林有个电镀厂需要大量的氰化钠,然后说我手续没有,让他们先寄一桶样品,然后我再补齐材料,这样说后,他们就通过物流公司给我送了一桶。”
目前,广西警方正在会同山东警方,对覃献忠及那家化工厂进行另案侦查。2008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海东提起公诉。2009年2月1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杨海东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在网络上可以明目张胆买到这种(剧毒)物品,的确是我从事这么多年刑事审判工作,也是比较少见的案子。他提供这样一个剧毒物品,使不少人可能会走上死亡的道路,也有可能用这个剧毒物品做其它的犯罪,比如说它可能购买用于杀人啊,那么这个社会危险性就更大了。
有关专家告诉我们,尽管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但是由于它极易水解,一定浓度的氰化钠水溶液,随着放置时间的增加,氰化钠含量会因水解而降低,有人利用它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并不大。如何消除网络违禁物品非法交易?就这个问题我们请教了专家。
办案检察官谈到,其实目前国家正加大力度治理网络色情内容,取得了一定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如果将治理内容扩大到违禁物品非法交易,也会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
陈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判长):就是网络的管理部门啊,包括网站啊等等,你在发布相关的消息啊等,的确应该有进行相应的筛查,那么如果说网站上一旦有相关这样的内容,字眼出现,那么我们的这个网络的管理部门,那么是不是也加强一些监管,那么从这方面呢就是杜绝这样的一个信息的发布,那么这是一条途径。
李剑军(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处长):另外作为一个网络的经营者确实也就是说网络供应商,本身我觉得他们也有责任,在他们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这样一个载体之后,对这个平台和载体应该予以必要的就是监管,他们本身对这个载体平台要予以监控,那么要确保这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能在这个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