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这些理由中好像契约精神得到了体现,AIG发奖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殊不知,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前提是该行为是一种善意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而《纽约时报》爆料说,AIG管理层在2008年初就感觉到金融危机要爆发,为此赶在“不行”前紧急划出“小金库”,目的就是在危机爆发后给高级员工重奖,鼓励他们留任。这一举措颇让人感受了华尔街金融家们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明知经济金融风暴将至,先给自己套上起一件“黄金雨衣”,AIG高管奖金合同的“契约信用”精神难免让人怀疑。
这昔日的订立合同真是一种善意行为吗?很明显,它是一种“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以达到通过合同来保证未来的收益。
可见,可以认定这个合同自订立起自始就是无效的。
另外,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AIG发放高管奖金的行为只是牺牲政府划拨的众多纳税人的钱来使高管的这个小团体收益增加,却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反对浪潮,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且使社会整体效益减少,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效率”的。
所以,如果AIG发放高管奖金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率的行为,那还有实施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