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蓖麻籽。
1 质量标准
1.1 蓖麻籽按纯质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纯质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等级 |
最低指标 |
|||
1 |
97.0 |
1.5 |
9.0 |
正常 |
2 |
94.0 |
|||
3 |
91.0 |
1.2 蓖麻籽以二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蓖麻籽。
1.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纯质率:除去杂质的蓖麻籽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2.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使用价值的颗粒。
2.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不光滑,子仁小于正常粒1/2及以上的颗粒。
2.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仁的颗粒。
2.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仁的颗粒。
2.2.4 破损粒:籽粒残、横断、破碎的颗粒。
2.2.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2.2.6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仁变质、变色的颗粒。
2.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2.3.1 筛下物:通过直径4.0mm圆孔筛的物质。
2.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2.3.4 有机杂质:无使用价值的蓖麻籽、异种粮粒以及其他有机物质。
2.4色泽、气味:指一批蓖麻籽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3 检验方法
蓖麻籽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蓖麻籽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和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本标准实施之日之起,原粮食部部标准油料004《蓖麻籽》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5—10—16发布 1986—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