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红林业局万亩耕地退耕还湿补助款发放难

2017年12月01日 15:09:09  来源:赤子
 

  记者 郭宏宇

  “我承包了10000亩耕地,20年的承包期,前10年我在种地,后10年我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打官司和处理各种纠纷中。东方红林业局不承认签订的承包合同,我至今没拿到国家拨付的退耕还湿补助款,前期几百万的投资全部打水漂了。”付延中平静地表述着无奈和委屈。

  “我应有权利享受退耕还湿补助政策”

  付延中,虎林市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天丰公司,其前身为吉林省智力支边服务中心)法人,总经理。

  1996年7月28日,吉林省智力支边服务中心和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签订了为期20年的《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智力支边服务中心是吉林省民委下属的事业单位,经东方红林业局招商引资,在东方红林业局大塔山林场承包开垦土地,承包土地10000亩。为更方便地开展经营工作,付延中注册了天丰公司进行耕地承包开垦工作。天丰公司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理了《使用林地许可证》,同时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修建了道路、桥梁、水利设施及临时办公场所。

  付延中说,当时总投资560多万。截止1998年,天丰公司共开垦耕地9800亩。

  2006年5月31日,天丰公司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张某辉,双方签订了《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并上报东方红林业局,得到批准。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于2006年6月6日和天丰公司签订了《关于废止<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协议》。

  付延中说,后来张某辉由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天丰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用,天丰公司要求终止和张某辉的合同,得到东方红林业局的批准后,森林资源管理科于2006年11月27日又和天丰公司签订了《关于废止<关于废止吉林省智力支边服务中心《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协议>的协议》。

  “把之前废止承包土地的合同又废止了,那意思就是之前我们和林业局的合同还继续履行嘛!现在国家下拨了退耕还湿补助款,我应有权利享受退耕还湿补助政策!”付延中说。

  东方红林业局:补助款和天丰公司没关系

  2005年,天丰公司承包的土地管理权划归东方红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09年春季,东方红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天丰公司承包耕地全部退耕还湿,要求天丰公司不能再继续耕种。

  2015年10月,国家大批退耕还湿补助款下拨到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财务处(财函字[2015]146号)下发的通知文件:拨付东方红林业局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试点补贴资金1800万元。

  资金下拨至今,东方红林业局却没有将补助款下发给天丰公司,付延中代表公司多次找到林业局索要均无果。

  东方红林业局许旭局长说,这笔补助款和天丰公司没有关系。退耕还湿这笔资金应该归企业(东方红林业局),其中一部分资金要给种地户(像付延中相同类型)。许局长表示,因为这里面涉及的几方对土地承包权存在争议和纠纷,导致这笔专项补贴资金至今未启动。“到目前为止,这笔钱我都没有动。”

  “我承包了土地二十年,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在06年和我签订了两个废止合同,那应该是恢复了原来和林业局签订的合同效力。怎么和我没关系呢?在2014年12月份,湿地保护区管理局还出证明将我纳入退耕还湿的补助范围里呢!这个现在就不承认了?”付延中说。

  付延中向记者出示了东方红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给他出的证明。证明中有这样的表述:2014年开展退耕还湿试点以来,考虑到该公司(天丰公司)实际情况和稳定需要,我单位将虎林市天丰公司原承包可耕种林地纳入到了国家退耕还湿补助范围和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范围。

  在2015年3月18日,付延中签字领取了第一笔退耕还湿补助款60万元。领款收据上有东方红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领导的签字和领取款项的说明。“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上款系:退耕还湿补偿。”

  东方红林业局法制办主任王胜利多年来一直处理此纠纷。他说,东方红林业局和张某辉在2006年8月单独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大约到2031年。王主任继续道,“2015年10月份,国家正式批复东方红湿地作为试点单位,每亩地补1000块钱。这种情况下,他(付延中)就天天来找,但林业局跟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他从2006年转让给别人了,我们现在的地承包给张某辉了,我们的(补助)对象应该是张某辉。”

  关于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和付延中所在公司签署的两个废止的协议,王主任称,这个(废止协议)是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些科室做的任何行为都没有意义。森林资源管理科也没有权利来签协议,这个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王主任称,国家下拨的退耕还湿补助款里面没有天丰公司一分钱。“付延中如果不满意那他找张某辉算去,就一句话:林业局和付延中说不上话!”

  付延中向记者表示,“林业局法制办王主任说和我没有法律关系,补助应该给张某辉,但是我和张某辉的合同诉讼终审判决在2013年6月23日就已经出来了。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解除了我和张某辉的转让合同,恢复了我们公司和东方红林业局的承包合同。所以,我的主张是有理由有依据的。”

  在付延中向记者出示的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黑林民终字第40号]中有这样明确表述:经审理查明……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于2006年11月27日与天丰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废止在2006年6月6日上诉人天丰公司与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签订的关于废止<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的协议》,恢复了天丰公司与东方红林业局原承包合同效力。

  律师观点:应获得国家补助

  就付延中所在天丰公司是否应获得国家退耕还湿补助,知名律师陈旭表示,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天丰公司是合格的受补助主体,应该获得国家退耕还湿的补助。2006年6月6日和11月27日东方红林业局资源管理科和天丰公司先后签署了《关于废止<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协议》和《关于废止<关于废止《宜林荒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协议>的协议》。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事实,在出具了这两份废止协议以后,双方就恢复了原合同承包关系,按照要求天丰公司是可以要求获得退耕还湿补助的。天丰公司是符合要求的补助主体,主张补助也是成立的。

  付延中表示,天丰公司和东方红林业局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持续了多年,随着天丰公司和张某辉合同诉讼的终审判决下达,他个人认为承包权已经自然地回到了天丰公司,应该由天丰公司来继续经营。而东方红林业局认为他在2006年已经把承包土地的权益转让给了张某辉,退耕还湿的补助款和天丰公司没关系,东方红林业局的这种认为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他将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天丰公司的合法权益。(边龙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编: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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