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类的文化史就会发现,过分强调道德的时期,人类的性欲望会被压抑,在另一个时期,便必然会发生性解放,而过分强调欲望的时期,人类的精神又萎缩,在另一时期,便必然会禁欲。基督教产生之前是罗马帝国的纵欲,而欧洲文艺复兴之前又是宗教的禁欲。它的根本的原因仍然是,社会的制度与个体的欲望构成了矛盾,人的精神与欲望也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矛盾。
这种矛盾同样存在于一夫一妻制社会。在这种矛盾中,我们是要将那些出轨者全部杀光还是劝他们统统离婚呢?前者出现在“文 革”中,后者则出现在现在。前者虽然在表面上杜绝了婚外情,但暗地里又会是什么情景呢?人们对它的态度又是怎样呢?现在我们已经清楚了。后者虽然解决了一时的矛盾,但悲剧并非就此了结。它的悲剧在于,把苦难留给了后代,即社会。婚姻的悲剧在于家庭。
这就又出现了矛盾,既不能杀,又不能纵容。怎么办呢?
在法律上宽容,但在道德上严厉。这个说法也许是很难实施的。人们会说,法律都同意,道德怎么会不同意呢?这其实又牵涉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我看来,法律愈是细致,道德就愈是式微。在建设法律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道德的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不仅仅在于法律,其实,更在于道德。
从这个意义上,我是同情那些因为婚姻不幸而有情人的人们,但是,对于那些道德尽失而四处找情人者则抱之以轻蔑。
这就是我对情人的社会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