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地置产业不能查
来自北京的律师徐严严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往在离婚案里面,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财产部分,如果夫妻可以互查财产,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将顺利很多。但她同时表示,该条款在操作方面还存在不足,若当事人将其房屋等财产购置在广州以外的地区,那这一条款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律师观点:有利有弊 操作性不强
如何看待《草案》中提出的观点,众说纷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此,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的杨全忠律师也就法规的内容谈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杨律师介绍说,《草案》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夫妻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保障财产权利的重要规定。
“但是,该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弊端性。”杨律师介绍说,由于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草案》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向银行查询存款。《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不能向银行提出查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只能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杨律师认为,若此次立法成功,也是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太强。比如房管局、工商部门还可以配合调查,但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无法配合。此外,他认为,夫妻间的财产应该以相互诚信为原则,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调查另一方的财产,只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