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脾气很直,带着工人做工,不偷,不抢。刚认识我的时候就告诉我他偷过马,现在他改邪归正,带得起娃娃。”而几年前,他们去老挝做土石方,“几年下来,还存下了3万块钱,但这个钱,因为两个女娃娃的事情,也花光了。”“家里本来有一台电动车,不知道是被警方拿走了,还是被偷走了。”
当事人父亲向律师否认“容留卖淫”
刘仕华6月6日被王家桥派出所带走,8日被羁押在西山看守所。6月29日上午,记者陪同两名律师去西山看守所见到了刘仕华。他激动得“手一直在抖”。他向律师否认了“容留卖淫”。他表示,警方说,只要承认自己容留女儿卖淫,一家人就可以被放出去。
律师和刘仕华的对话如下:
你有没有容留女儿租房子卖淫?
没有。
你知道女儿卖淫吗?
原来不知道,现在听警方说的。
你平常怎么管教女儿?
她和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我也会打她。
你有没有租房子给她?
我租房子给帮我干活的小工。有时他们不做了,女儿偶尔也会过去住。
有没有向警方承认你掉包?
承认了。
有没有打你?
没有,但是有威胁。
3月16日有没有袭警?
没有。他们没穿警服,开始也没说他们是警察,后来才说的。我也没拿武器。
你为什么承认你大女儿卖淫?
如果不承认,全家都会被关进去,我不想家里人受罪。
他对律师说,我知道这个罪,判不了死刑,只要我们家能出去,几年后我放出来,我再去北京上告。
警方对未成年人非法取证
目前,张和5个孩子的全部经济来源是承包的一个收费公厕,公厕前有一个收费的屋子,特别小,只能容下一张单人床,一个小电视。窗口放了一个纸盒子,是别人放的一角两角的零钱。有时他们也在这里轮流过夜。
自从6月被警察抓进去一个礼拜放出,陈艳一看见派出所就头疼得不行。每次从派出所里回来,她都要跟张安芬要止痛片吃。
7月3日和7月4日早上,大女儿陈艳分别被普吉派出所带走,讯问长达5-6个小时。并且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在笔录上签字。
3日那天,陈艳的眼睛都哭肿了。她说,“他们问我什么我都不回答,可是他们还是让我在纸上签字了。纸上写了些什么,用手写的,我看不懂。”
而6月8日后,她在公安机关被连续讯问达一个星期,审讯人员说只要她承认卖淫,公安机关就放了她爸爸。陈艳也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承认卖淫的口供上签字的。
7月4日晚上,陈艳对本刊记者说,“警察说,是我爸爸让我卖淫,并且用本子记账,我说他没有。他们就说,那个本子肯定是被我和妈妈收掉了。”
“警察对我说,你一定要这么说(你爸爸让你卖淫),不然你爸爸出不来,不然你就害了你们一家人。你妈妈不识字,不懂道理,要相信我们,不要相信记者”,“记者和律师对你们都没有好处。”
《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三鹿婴幼儿奶粉结石事件维权的发起人之一常伯阳律师,与昆明的许兴华律师6月29日早上在西山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刘仕华后,于7月3日对记者说,他们认为此案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问题,存在连续询问证人达一星期之久、对证人非法拘禁的问题,存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非法调查取证的问题。”
常伯阳律师认为,刘仕华的口供和“陈艳”的证言都是非法获取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艳”的证词不能作为刘仕华是否应当批捕的证据。
7月6日早上,刘仕华的代理律师许兴华把《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送达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他们认为此案存在诸多问题,特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刘仕华是否做出批捕决定时慎重考虑。
3月16日被抓的王某为什么至今没有出现?他究竟是不是嫖客?如何认定陈艳卖淫?去年11月份陈艳被罚1300元是否因为卖淫,是否有立案记录?而3月16日同时被抓走的普恩富,作为重要证人,为什么在接受警方赔偿后,消失不见?对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询问所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即使陈艳卖淫,其父就一定是容留卖淫吗?证据是什么?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处副处长赵勇表示,关于嫖客,目前还处于刑侦阶段,不便告知。本刊记者向普吉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云南省公安厅要求了解此案更详细案情,均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