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张安芬对本刊记者表示,“五华分局的人叫我们去‘私了’,要赔偿1.7万元。疗伤、误工费是1.5万,名誉赔偿一个女儿1000元,一共2000。”
“我没答应。”张安芬说。
她对警方说,一个名誉赔偿是6万,两个是12万。而打伤和误工费则另外算。
警察说,可不可以少?
张安芬说,不可以。
警察说,你叫的是天价。
警方此后调查发现,刘仕华曾因为抢劫、盗窃入狱9年,而且查出刘家还有一个大女儿陈艳,并且去年11月,未满16岁时,曾经被普吉派出所罚款1300元。从此,此案急转直下。
6月9日,警方再次通报,指出,“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警方这一通报随即遭到更多质疑,6月11日,来自北京、南京、广东、福建等地的10位律师及法律学者对此案提出12点质疑,其中包括:刘仕华是否对唆使女儿陈艳、容留卖淫供认不讳;嫖客到底是“王某某”还是“徐某某”等。
似乎警察没有别的证据,只能这样一个劲的“勒索”口供。是到了给中国人沉默权的时候了,不然这样的荒唐案子不会断绝的。
当事人声称警方诱供
6月6日,陈艳被带到王家桥派出所,“被警察带到一个屋子,说我的父亲刘仕华租了房子让我卖淫。”
“我说不是,这屋子是给工人住的,工人不在的时候,我去住过。”
但陈艳还是在承认自己卖淫、在父亲容留卖淫的口供上签了字。她表示,这是因为警察说,只要你签字,就放你爸爸回家。
2008年11月,父母回贵州老家了,陈艳和一个20多岁的“朋友”坐在自家的屋子里“吹牛皮”,“我们没有发生什么关系”,忽然被带到了普吉派出所。那时陈艳还差一个月满16岁。当警察说“你卖淫”时,陈艳就立刻哭起来了。“从来没人对我说过重话。”她被打了几个耳光,鼻子出血了,还有人对她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拿去关两年。
那一次,陈艳被罚款1300元。她被抽了血,说“没什么病”。然后要交费。“先交了800给他,是抽血的费用,还是没被放出来,500是在外面交的,说是罚款。”“没有收据。”
“你知道什么是卖淫吗?”记者问。
“我那时不知道,但是我知道那是很侮辱人的说法。”
“有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关系?”
“会和社会上的朋友一起玩,吃烧烤,唱KTV,也会和别人睡。但是要玩得特别开心,印象特别好,才会发生这种事情。但没收钱。”
陈艳对记者说,如果父亲发现她和小混混一起,会打她。张安芬、刘仕华也有过类似说法。张安芬对记者说:她就是这样的,她心里想些什么,我们根本都不知道。陈艳说:我是太不听话了,爸爸才打我的。
6月6日,张安芬第二次被带到王家桥派出所。这一次,她被关了7天7夜还多。
“坐在铁板凳上,坐了3天半。没饭吃,没有睡觉。天天逼你承认,承认3个姑娘卖淫。”
“刑侦队的一个女的,打过我一个耳光,五华分局的一个警察,踢过我两脚。”
她感到天在转,没法站起来。“讲哪样话,做哪样事,也分不清楚了。”陈艳是什么时候被抓的她也不知道。
6月6日被带到派出所,一直到6月11日夜里两点,陈艳在去厕所的时候看到了妈妈,她心头一惊,不敢叫出声。
记者问,你看到妈妈是什么样子?陈艳艰难地回答:我不知道怎么描述,我只知道妈妈很难看,我从来没见过她这么难看过。
张安芬对记者说,“警方说,你的一家人通通被抓关起来了,律师也被抓起来了,记者也被抓起来了,只要你承认陈艳卖淫,我们就放了你。”
张安芬表示,因为心疼自己也被留在派出所里的小女儿和小儿子,审讯人员拿着陈艳承认卖淫的口供来审讯她,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她终于承认了陈艳卖淫。
张安芬被保出侯审的第一天,曾接受过《新京报》记者采访,问她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陈艳是否卖淫。张承认此事,并承认警方抓人时将大女儿陈艳调包。
此后,大部分媒体记者放弃了跟踪报道。而《云南信息报》第一个报道此事的记者,不但被“放假”,而且数次被检察院召去盘查,有一次长达12小时。
而在此后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时,张表示自己当时对《新京报》所说都是假的,“我以为他们是派出所派来的人,我才跟他谈了这些话,那几天来的人太多了,公安局派来的记者也有,我家这边来的记者也有,都分不清哪边是哪边的。一天来了5帮,几台机器,一屋子都是机器,根本弄不清哪一帮是哪一帮的,根本弄不清楚。”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张亦否认了“调包”一说,“我们没有调包,其实她们经常换衣服穿。”一家人混居在一起,哪件衣服干净了,就穿,反正个子都差不多高,有时候,刘芳放学回来,看见姐姐陈艳穿了件新的白衣服,她就会和姐姐换。
11年前,张安芬带着一双女儿从昭通的乡下逃出来,7年后才在工地上遇到了刘仕华。两个残缺的家庭走到了一起,生下一对儿女。“他还是可以的”,她说,自己的两个女儿,他也是当成亲生的看待,并不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