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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矛盾日趋复杂 纠纷数量有增无减
两年前,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供热分公司、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供热单位因追讨不到部分居民拖欠的采暖费,将84户居民告上法庭。与之类似,很多供热纠纷因得不到解决,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而今年的情况并未好转。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今年受理2007年供热案件200余件,是去年的三倍多,其中很多是热用户认为供热效果不好状告供热企业。“每个案件要经过五道程序,耗时耗力,不仅给双方带来很大麻烦,也给法院带来了很大压力。”该院一位法官说。
与此同时,城市供热投诉热线的电话铃声也此起彼伏。今冬供热期尚未开始,银川市政府督办就在一周内接到有关冬季供热的咨询和投诉超过150件。市民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小区改造未完成,担心今冬供热不稳;小区往年供热欠费严重,现无法保障供热;要求停止采暖,但未经供热单位批准等。
而在城市供热的第一天,银川市政府“12345”专线电话接到供热投诉电话181个。其中151个反映没有供热,8个采暖费有问题,6个要求停热,13个温度低,还有3个是设施维护有问题。此后,地方媒体开辟的投诉专栏几乎每天都刊登有市民反映的供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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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银川市兴庆区文艺巷的马先生是一位退休公务员,他告诉记者,每到冬季,供热市场不规范运行现象就很突出。一些小区无论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服务态度、质量如何,供热企业都要全额收费。而另一些小区居民采暖缴费率不到10%,因政策要求,企业维持供热,在这些小区却“年年供热年年亏”。
据了解,在今年供热期前,银川市相关部门对供热遗留问题做过一次调研,发现至少有四家供热企业因为采暖费收缴率低而面临供热困境。据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介绍,从2003年开始供热至今,公司每年费用收缴率只有50%左右,已经累计负担用户欠费超过6800万元,2007年采暖期就负担欠费约1700万元。
供热合同遇空白 供热条例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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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量的供热纠纷案件,法院建议供热单位与小区住户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书,有效保护供热公司和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合同,但记者走访了多家供热公司收费点发现,供热合同很少执行,成为“空白地带”。
该条例对双方违约都做出了处罚规定。根据条例,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50%计收。另一方面。热用户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签订供用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双方在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矛盾,引发诉讼争议。”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告诉记者。
他认为,供热合同的缺位,一方面是因为计划经济时期长期把采暖当成一种职工福利进行分配,交易双方对热的商品属性意识不强,没有形成签订合同的习惯。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民众了解甚少,而供热条例本身也不够细化具体,没有规定不签订合同有何处罚,行政部门执行难,在维护双方权益时存在难度。
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空白,在今冬采暖期中,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市民和网民的广泛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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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一些市民依据供热条例,提前向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停止采暖申请,企业的答复是今冬采暖费还未正式出台,即使缴纳30%的供热费用也不能办理停暖申请。但当今冬银川市采暖价格确定时,这些消费者得到的答复却是“已经过了申请时间,过期不候。”
对此,公司副总经理白卫东表示,今年公司不予办理用户停暖申请,主要是因为框架结构单元楼房间传热性较强,一户不用就会影响到隔壁几户采暖效果。此外,用户停暖,少收了70%的采暖费,但其供热成本并未节省。他还强调,根据银川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用户申请停暖必须“经过供热单位同意”。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认为,这一规定使得供热企业扮演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供热企业不予办理用户停暖申请,提出房间传热性较强,或者计划在供热期结束后对单户停暖对其他单元楼的采暖效果影响做一个评估和测定。这些解释也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作为商品交易一方的供热企业,却又同时成为交易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确实有其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