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一男子因在公车上偷5毛钱,最后被判7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对此,男子张某为自己的遭遇觉得有点“冤”,法院则回应称:是累犯,不冤枉。
冤枉?
张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窃得一个钱包,但打开钱包才发现里面只有5角现金及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失望之余,他揣起5角,扔了钱包。被抓获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为5毛钱判罚这么重,张某冤不冤?
适当!
办案法官指出:1、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种情形,都没有犯罪数额要求,直接入刑;3、扒窃者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严厉处罚。
扒窃 作案:混入人流盗得钱包
失望:包内仅有5角现金
42岁的彭州男子张某在此次案发前,已是“三进宫”。但自2012年11月,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张某并没有痛改前非,而是走上了再次盗窃的歧路。
2014年6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游荡到郫县团结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终于,在该镇310公交车站旁,张某觉得机会来了。他迅速涌入等公交车的人流,抓准时机出手,从一名乘客的挎包内窃得一个钱包。得手后,张某迅速离开。
但打开钱包后,张某彻底傻了眼,里面的现金竟然只有5毛钱!另外,还有一张失主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张某只能“自认倒霉”,扔了钱包,揣起5毛钱走了。
落网
累犯:作案多起,留有案底
惩罚:获刑7月,罚款1千
因在公共场所盗窃,且有多起案底,警方通过查看监控,很快将张某锁定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无犯罪“数额较大”的要求。
此外,张某系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
近日,郫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法官解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窃”、“入户盗窃”等四种情形,都没有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即便是盗窃1分钱,也构成犯罪。此外,根据四川省的标准,部分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6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