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八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 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12月30日《东南快报》)
自从“彭宇案”起,“拒扶老人”的社会现象已经成为一个让人纠结的死扣。这种恶性循环难以打破,恐怕还是在于司法未能很好地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 益。因此,为“拒扶老人”现象解扣的仍将是司法之手。在看病贵的整体背景之下,作为“理性人”的某些老人及其家庭难免会背离知恩图报的道德藩篱,而试图通 过反咬一口来转嫁昂贵的医疗费用。“彭宇案”之类的模糊判决,在事实上助长了这种不义不法的企图。
公民固然有起诉的权利,但是这种诉权不应当被滥用,尤其不能被用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司法告诉,是诬告陷害 的犯罪行为。同样,虚构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处罚,这种行为本身也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就民事诉讼而言,诬陷行为同样是不被允许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诬 陷诉讼参加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他人帮助后反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索赔,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范畴内 的诬陷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法院鲜有对民事诬告者进行处罚的例子。
虚构事实诬告助人者的行为所侵犯的不仅是审判秩序,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精神损失还是财产损失。因而,最高法有必要根据现 实出台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反被索赔”案件中法律适用等问题给出指导性意见,还助人者以公平,以法律的正义捍卫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
周东飞(湖南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