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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集:警察进京抓捕作家正当性何在?

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10-09-02 10:50:59

黎仲阳 评论作者

柏拉图曾说过:“用武力来干涉精神王国,是暴力在真理面前的虚伪和恐惧。”这里的“武力”可以有多种理解:袭击方舟子的纯粹暴力手段;警方打击作家谢朝平的权力暴力。

据《工人日报》报道,8月19日55岁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的原因是因为其作品《大迁徙》涉嫌非法经营。

当权力不受制约或准备打击报复时,任何理由都可能成为罪名。2006年,作为记者和作家的谢朝平,获悉三门峡移民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驱使下,谢朝平对移民展开为时三年的采访,并在今年5月自费出版纪实文学《大迁徙》。这是正常的“取材——创作——出版”程序,而这在渭南警方眼中却不正常。

根据渭南警方的逻辑,“非法经营”罪名是因为谢朝平发表文章的杂志社,采取了不合程序的增刊方式,而谢朝平是增刊出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这一逻辑可转化为:由于杂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因此谢朝平犯了“非法经营罪”。细心的人会发现,渭南警方的理由可谓“最牵强理由”:杂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并不是谢朝平事先所知道的,谢朝平知道的只是“能增刊出版”的结果。再者,杂志社的违规责任也不能让谢朝平承担。

其实,从事件细节就可推测事件的真实原因。谢朝平作品《大迁徙》中的主角是渭南地区移民,抓捕谢朝平的也是渭南警察,这样的不谋而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渭南警方并不是因为谢朝平“非法经营”,而是谢朝平的作品触动了渭南地区的利益。是典型的“因言获罪”逻辑。退一步说,即使谢朝平有“非法经营”之罪,又怎会轮到渭南警方来处理?

这不免让我想到方舟子、司马南、方玄昌,他们因打假而遭暴力威胁。他们遭到恐吓的共同之处在于,因为说真话触动了说谎者的不正当利益。试想,如果他们中的哪位的文章或言论是谎言,当事方完全可以利用事实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维权,也可以获得诚信守法的美名,何乐而不为?“不为”的原因是,他们的非法利益不敢见光。打击报复的原因是,自身的不正当利益在真理真相面前无处遁形。

阴暗处的非法寻租,违法的程序操作,一旦被人公然揭发,造假者、腐败者就会不择手段地打击报复揭露人,毁灭各种传播信息材料。这就是为何上述坚持说真话者会遭到打击报复的原因,也是渭南警方以“非法经营”罪,收走谢朝平U盘、书籍的原因。不管是恐吓方舟子的违法分子,还是渭南警方都是在真理面前的恐惧心理使然,是在真理面前的心虚和胆怯。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此事背后的不正当利益是我们该警惕的,这种肆无忌惮的权力暴力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所应彻底消除的。

新闻晨报:巧立名目就能对抗舆论监督?

杨涛 检察官

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从警方获悉,“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遗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新京报》9月1日)

2008年1月,因为刊发了一篇批评报道,法制日报旗下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遭受辽宁西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警方进京抓记者。而谢朝平的遭遇与朱文娜何其相似,他是检察日报旗下《方园法治》杂志记者(现已辞职),也是因为写了反映地方政府一些问题的纪实文学,遭到当地警方的追捕,而这次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当然,在司法解释中,非法出版图书的行为也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不过,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出版《大迁徙》一书是以《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的,而《火花》杂志是国家正式批准的杂志,至于《火花》杂志在出版增刊时没有报上级审批,那是杂志社的事情,跟作者谢朝平有什么关系呢?再者,非法经营罪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谢朝平为出这本书,自己支付5万元印务费用,并且是免费送给移民,何来“牟利目的”?

上述疑点,渭南地方政府和警方无法解释清楚,其实他们根本也不需要解释。“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们抓人的原因,并非在意谢朝平所谓“非法经营”,而无疑是因为这本书中的相关内容戳到了他们的痛处。据《大迁徙》序言作者龙平川(《检察日报》记者)在序言中介绍,这本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牵涉政治、经济、文化、法治、民众心理等等方面的观照,让我们找到我们生存的社会的痼疾,并探讨治疗的处方”,“又一重意义在于对贪腐的揭露和深恶痛绝,代表了普通人朴素的情感”。当年,《大迁徙》的相关内容就准备在《方园》杂志刊登,但无奈给撤下了,因为渭南的“灭火队”来到了北京。所以,如果说谢朝平是“非法经营”,那只能说他未经渭南地方政府批准,“经营”了“地方政府的难言之隐”。

很显然,这又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件。但这次,他们为“以言治罪”披上了“非法经营”的外衣,因为,直接“以言治罪”(比如以“诽谤罪”立案)在今日社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人们对动辄以“诽谤罪”打击报复记者或举报人的行为往往深为反感,而渭南警方不愿也无法证实《大迁徙》内容是虚假的。何况,“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警方抓捕师出无名。再者,按照最高检最新的规定,“诽谤罪”的逮捕要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因此,渭南警方干脆对“诽谤罪”进行了升级,搞出个“非法经营”来声东击西,既让作者背负经济犯罪的恶名,又令自己逃脱“以言治罪”的谴责。

就在前不久,《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揭露性报道遭某地警方通缉,并被戴上“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帽子。种种迹象表明,个别地方的权力机关已研制出了“诽谤罪”的各种升级版本,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也将由此面临新的挑战。

作者:肖擎 展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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