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擎 长江日报评论员
据《新京报》报道,公民谢朝平8月19日下午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的家里抓走。抓人罪名,警察只是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此前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他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大致了解细节,哪怕我们要认为这是针对一种可能的经济犯罪,这样的“ 针对”也很难被认为没有问题。人被抓走,此事还在调查中。但仅仅只在“抓人”到“还在调查中”这样一个时间段,已足以让舆论涟漪四起。
跨省抓捕谢朝平,适于法律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拘传。作为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手段,拘传程序本身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对公安机关而言,适用拘传时,应当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执行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谢朝平的侦查人员出示了工作证件,但没有出示《拘传证》,只是口头陈述:“涉嫌非法经营”。口头陈述不是凭证文书,如此轻率简单的手续,难以被认为合法合规。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队的处理中,《大迁徙》被定性为“杂志属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过程,《大迁徙》是一期增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刊发行需要报批,而杂志社出版《大迁徙》时没走这个程序。依此论,将之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据。但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疵漏而拘传作者,难免让人产生“执法过严”的联想,况且对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处罚,事涉刑事处罚时,必须是犯罪事实与罪名完全匹配。
以“涉嫌非法经营”拘传也谢朝平大可质疑。1998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如果论以非法经营罪,至少要达到”情节严重“,也就是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谢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为符合这些特征。然而,我们看到,按照谢朝平律师的说法,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自费出版成了非法经营,理据上站不住脚。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谢朝平本是打算“送”一些书给移民,“送”被记者打上引号。到底有没有产生交易,谢朝平有没有因为“送”而获利,而且情节严重,难以获知,但应当有更多信息。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或许可以“没法说”,但面对舆论强烈关注和质疑,从以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出发,适时作出说明并非没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缴了流传到该地区的所有《大迁徙》之后,再要求山西《火花》杂志社证明该出版物的合法性问题。从程序上来看,脱不了为了阻止该出版物发行而寻找、罗织罪名的嫌疑。加诸一罪,再以证之,抓起来再说,这是绝难容忍的权力之恶,也是最近各类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们并非法律专家,不厌其烦关注执法程序和细节,不是钻牛角尖,而是通过观察一个公民的遭遇,体察我们可能会身处的某种境地——公民写作、出版的自由会因为多么微小的细节疏漏而显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来针对的是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但其背后,却不能不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抛开想像,仅从执法的严肃性,渭南警方也需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明确无误的正义和规范。
南方网:谢朝平是哪门子的“非法经营”?
展江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6月份才辞去记者工作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8月30日,谢的律师、我的前同事周泽从警方获悉,谢“涉嫌非法经营”,因为他基于3年的采访自费出版了印数1万本的纪实文学《大迁徙》,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龚自珍诗云:“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前些年一些知识分子为了职称等需要,被迫拿出积蓄或举债,于是有了“稻粱都为著书谋”一说。而55岁的谢朝平似乎不属于这两类人,这位有社会关怀的“潦倒文人”却为何因写书而成为“非法经营”者?这在法理上和逻辑上都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根据国务院1997年1月颁布、2月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与《宪法》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原则是一致的。
那么陕西渭南警方拿人的刑法依据何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刑法》本身没有相关的非法出版规定。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显然,谢朝平目前只是一个“文化个体户”,他既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也没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根据报道,他是通过山西省文联主办、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杂志的增刊将他的作品刊印并包销的。《火花》杂志承认,增刊的报批手续没有履行,但是谢朝平并不知情,如果说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与他何干?
根据其他媒体记者提供的信息,渭南警方还指谢朝平涉嫌大额非法买卖和营利。既然谢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法买卖和非法营利。谢于今年年初写成10万字报告文学《移民》(后改名《大迁徙》),与《火花》杂志社属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杂志增刊的方式出版。况且他也没有营利渠道,因为购买的读者是生活在底层的那部分渭南民众,更不用说他自己为了出版还自掏腰包5万元承担印务费用。
可见,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嫌是子虚乌有,实属另一种形式的“因言获罪”。自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公民“四权”以来,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和表达权日益受到全社会上下的重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两大重点之一就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去年公布的年度人权发展指数显示,中国“在改善本国公民生活方面取得的进步最大”。
因此,这样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作家的正常表达,在国内也引起了网民的批评。有网民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指出:“谢朝平这样的有良心的作家,应该是我们社会的财富,也是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也有网民作出很好的法律程序分析:“退一万部(步)说,他有犯罪嫌疑,也可以应用保释制度,然后再起诉,审判,定罪嘛。为什么非要(就要)抓、抓、抓。”
不久前笔者撰文指出,与有单位保障的记者相比,积极关心社会事务的公民更值得关心。如果说记者和媒体的基本权利还缺乏法律保障的话,那么记者因职务行为遭受牢狱之灾或严重人身伤害毕竟少而又少,因为他或她有媒体自身、记者同行和社会舆论的声援。而曾经的记者、如今的“闲云野鹤”谢朝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