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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骞:“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辨析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10-09-01 21:35:34

于骞 评论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今年9月30日。

8月23日,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一审,次日,有媒体报道说,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这条新闻迅速引起了舆论的热议。不过,笔者仔细研读了近日公布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发现其中并没有关于人大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的“明确规定”。

媒体的报道从何而来?会不会是记者的误读?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代表法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8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原来,“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并不是代表法修正草案中的一条明文规定,而是李适时在作关于草案说明时作出的一种“表示”,有媒体记者将后者误认为前者,据此撰写了代表法草案“明确规定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的新闻。很显然,这条新闻是不准确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由此,是否一定就要推导出“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的结论呢?再看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一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些规定旨在限制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个人履职活动。之所以如此,大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防止代表利用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以及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大量事实表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个人履职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是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诉求、集纳社情民意的基本渠道。如果堵住了这条通道,代表只有在参加集体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时,才能多少与闻选民的意见和诉求,他们的履职效能必将大打折扣。虽然不排除有些代表通过个人履职活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但这些可以通过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来加以预防和制约,而大可不必因噎废食,一味限制乃至禁止代表的个人履职活动。

一些地方为人大代表设立个人工作室,为代表提供人员和办公条件上的保障,或者一些有条件的人大代表(如企业家代表和官员代表)自己设立个人工作室,主要都是为了让代表在参加集体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之余,能够更方便地从事个人履职活动,更有效地联系选民,拓展为选民服务的空间。这些探索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应当加以限制,更不应一禁了之。再说了,“个人工作室”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在办公室或家里接待选民来访,即便没有挂出“个人工作室”的招牌,其实也相当于设立了“个人工作室”,总不至于也要限制和取缔吧。如果严禁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办公室或家里接待选民来访,要求代表和选民只能到人大常委会的办公楼里见面,这不但人为增添了许多麻烦,还将在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以及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之间,人为制造出许多不信任和不尊重来。

谁规定了“代表不得设个人工作室”?谁也没有规定。实际情况很可能是,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但立法者似乎并不打算在代表法修正案中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为何不在修正案中直接增加这一条呢?立法者如此处理,为立法活动中的讨论、协商和博弈留下了余地,显示了审慎、稳健的立法态度。

作者:于骞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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