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确实有很多岗位只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不能把不定时工作制和8小时工作制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统一的,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的工作多么的不定时,一天的累积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了应该算作加班。而深圳的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明确规定了每月工作时间是166.64小时,但有意回避了每日工作8小时的劳动法规定,这让人担心,这是不是替企业抹掉了加班费的支出?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享有“加班费”的权利?会不会必然导致只要月工作时间不超额,劳动者一天工作16小时都是合理的?
应该看到,仅仅规定每月工作时间166.64小时,并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这笔账很容易算,如果一个劳动者,每天工作16.664小时,持续10天,每月剩余时间全部休息。这样的情况并不违反深圳的规定,但员工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障吗?恐怕只会加大“过劳死”的发生几率。
金融危机下,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的愿望是好的,但必须遵循两点。一是政策不能违反劳动法,二是政策不能厚此薄彼,靠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来为企业减轻负担。我们需要正视不定时工作制,但这种正视也应该放在8小时工作制的框架之下,不能把不定时工作制搞成“合法违规”地突破8小时工作制、取消“加班费”的遮羞布。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果真是双赢吗?一些工厂实际上是按劳取酬、计件取酬,闲暇时,员工的收入已经很少,而忙时工厂又可以名正言顺地不给“加班费”,少了一笔“加班费”,还能算是双赢吗?说到底,恐怕是一种“负帕累托改进”。
深圳的血汗工厂屡屡遭人指责,而这样的规定出台后,最高兴的恐怕是血汗工厂的老板们,有了这样的政策托底,老板们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特殊工作制为由,要求工人们日夜加班,而不必多支付加班费,但这样的企业果真是深圳的脊梁吗?面对血汗工厂的存在,我们需要用劳动法的严格制度、需要加班费的经济调节,让这些工厂的发展之路远离“血汗”,走上理性发展之路,而不是给血汗工厂的老板们一把能免除加班费的“尚方宝剑”。 (欧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