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逐步建立起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各级军需主管部门应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建立起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协调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把《条例》的学习教育纳入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去,纳入相关的培训教材中去,纳入新兵入伍、老兵复退和部队日常教育中去,形成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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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