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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遭地方强行停产 投资人血本无归被迫举报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时间:2016-08-02 16:19:10

  引资招商企业被无故停盘关门

  2013年年初,威宁县中水镇政府邀请本贵州鑫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烽公司),到中水镇投资、开发、建设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的“千年中水”特色商业小集镇。在当地政府承诺诸多优惠政策条件下,2013年2月6日,鑫烽公司与中水镇政府签订了《威宁县中水镇特色小城镇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由鑫烽公司全额出资开发建设威宁县中水镇特色小城镇“千年中水”项目,中水镇政府负有协调处理项目开发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等义务。

  由于鑫烽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就与贵州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寒色正公司)合作对“千年中水”项目进行开发。2014年7月7日,芒寒色正公司以500多万元竞得“千年中水”项目两块建设用地约22亩,并于10月办理了两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中水镇花桥村的土地作为“千年中水”项目一期建设用地。10月11日,芒寒色正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12月5日,威宁县发改委出具“威发改备[2013]55号”文件,确认“千年中水”项目备案。 2013年2月、11月,中水镇政府与鑫烽公司先后签订、修订了《威宁自治县中水镇集镇开发建设投资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包含中水镇政府所属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金4000万元,由鑫烽公司全额出资)和鑫烽公司所属的商业开发建设;鑫烽公司于2014年9月前完成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移交给中水镇政府使用,2016年12月前完成商业开发部分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但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中水镇政府并未通过招投标进行。

  2013年9月和12月,在项目建设手续还不完备和场地也未清理的情况下,中水镇政府就分别2次向鑫烽公司下达《进场通知书》,要求开工建设。2014年2月,鑫烽公司正式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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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中水镇政府2次向鑫烽公司下达的《进场通知书》)

  当地政府不作为,致群众上访、工人停工,政府推责给投资商

  签订协议后,鑫烽公司按照约定已将拆迁补偿各项费用50万元汇至中水镇政府,60多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当地百姓,共计110多万元。2014年2月份进场施工后,项目的局部工程都还比较顺利。但从7月中旬开始,当地政府的各项协调工作却几乎中止,随即出现了当地群众堵工、闹事,导致鑫烽公司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鑫烽公司要求政府协调处理,但政府推诿搪塞,无人处理,继而又引发施工方闹事,发生了堵工、堵路、围攻投资方等情况。原定于7月底开盘的计划,在镇政府不配合的情况下,使得开盘时间一直拖到10月28日,开盘当日三个小时就签约九百多万元。但是当地政府不积极主动解决少数群众闹事,反而强行要求芒寒色正公司停止销售工作,关闭了销售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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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2014年10月28日,“千年中水”项目开盘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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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当地村民聚众阻止施工,干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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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中水镇政府向鑫烽公司收取近18万元不合理费用,其中有3万5千元没有开票)

  当地政府在拆迁等问题上解决不力,导致了当地居民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不断上访,甚至阻止项目施工。中水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还曾以接回上访人员为由,向鑫烽公司收取了近18万元的不合理费用。但是中水镇政府及威宁县政府却将群众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上访的原因全部归责于鑫烽公司和芒寒色正公司,并以乙方在“该项目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等问题不能继续实施,乙方和丙方因工期延误较长,不能如期向甲方移交用于征收安置的地基,导致部分被征收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省、市、县各级机关群体上访,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为由,写进中水镇政府单方拟定的《中水镇“千年中水”项目解除合同及项目处置协议书》中。

  政府缺失诚信不履约,导致房开商资金无法周转,举步维艰

  项目出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水镇政府和威宁县政府未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的436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芒寒色正公司,导致公司资金安排计划全盘改变。按《威宁自治县中水镇集镇开发建设投资合同》中约定:“作为投资回报,在乙方依法缴纳其商业开发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其超出土地成本价(暂定RMB7万元/亩)的部分,由甲方协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乙方用于其商业开发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后来实际为5万元/亩)。待芒寒色正公司将土地出让金交给政府后,而政府所承诺的奖励和棚户区改造资金共366万元,却一直没有兑现。芒寒色正公司此时已投入整个集镇建设资金六千余万元,由于公司投入的资金难以回笼,工人开始聚集上访,闹事,工程彻底停工。

  万般无奈之下,芒寒色正公司负责人刘丽丽于2014年11月4日到毕节市政府反映中水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公司土地出让金,导致“千年中水”项目停工的问题。恰逢时任威宁县委书记杨兴友、毕节市市长陈昌旭等领导在开会,刘丽丽当面将情况向停下会议专门处理此事的几位领导反映。时任威宁县委书记杨兴友当即电话联系威宁县县长陈波、时任中水镇党委书记马建云,要求立即组织工作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尽快返还企业的土地出让金。 据鑫烽公司负责人郑寒介绍,后来政府组织的不是协调推进项目的工作组,而是由威宁县县长陈波安排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鑫烽公司和芒寒色正公司开展调查,在此过程中,调查组强行要求本两家公司交出项目,且未向两家公司说明任何交出项目的理由,进而引发了施工方的恐慌。

  政府非法拘禁两公司负责人;强购房开项目,导致矛盾升级

  由于项目的施工方不断找投资方闹事,从2014年12月5日起,威宁县公安局就多次对鑫烽公司负责人郑寒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前后长达10多天,分别将他限制在酒店、中水镇派出所等地。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中水镇时任镇长马启雄手书《解除合同申请书》,要求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打印出来后提交中水镇政府。 2015年1月16日,中水镇政府及威宁县政府工作人员将鑫烽公司负责人郑寒、芒寒色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带到中水镇政府,强行要求他们签署政府单方拟就的《中水镇“千年中水”项目解除合同及项目处置协议书》。在中水镇政府和威宁县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在被公安人员拘禁期间,仍被催款的施工方人员抓打致伤、生命受到威胁的前提下(有大量影音资料可证明),两家公司负责人被迫签下该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系列协议,由中水镇政府收购“千年中水”项目。

  而在之前,芒寒色正公司尚在正常经营,对项目进行建设过程中,双方尚未签署任何解除协议,中水镇政府在未交接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9日,未履行新的招投标程序,即安排他人对“千年中水”项目进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2015年7月份,中水镇政府又安排他人对“千年中水”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施工建设。

  谈判未果,企业反成被告,两级法院均维持原判决

  2014年12月初,中水镇政府单方委托云南玺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玺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玺正公司)对“千年中水”项目进行“核查”。2014年11月29日,作出《“千年中水”项目核查报告》。2015年5月17日,玺正公司又出具另一份《核查报告》。2014年年底至2015年初,中水镇政府在威宁自治县政府主要领导授意下,与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就政府收购“千年中水”项目,进行了两轮谈判。但是由于政府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审计有关问题及项目收购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 2015年3月26日,中水镇政府以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违反《中水镇“千年中水”项目解除合同及项目处置协议书》为由,将本两家公司起诉至威宁县法院,要求本两家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威宁县法院一审支持了中水镇政府的诉讼请求。5月18日,威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黔威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水镇“千年中水”项目解除合同及项目处置协议书》生效,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协助中水镇政府办理各项登记证书、产权证书变更、注销登记。

  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因深感一审、二审判决严重违反国家现行法规,2015年12月2日,本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向贵州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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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高院的再审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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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为躲避随时可能出现的人身安全风险,本两公司负责人现在只能带着年幼的,本该上学的孩子,流动躲避于简陋的郊野出租房,过着颠沛流离、风餐露宿、提心吊胆的生活)

  法学专家伸援手,解析政府、法院涉嫌违法、枉法

  2016年3月,本两公司曾就本案向贵州省青年法学会、贵州省法学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学研究会、贵州省金融业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的相关专家提请法律援助,几家法学机构的专家认真分析本案相关证据后一致认为:

  1、“千年中水项目”属于招商引资项目,鑫烽公司及芒寒色正公司已经合法取得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权;

  2、中水镇政府以一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强行收购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严重违反国家现行政策、法规;

  3、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改判。

  贵州省青年法学会、贵州省法学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学研究会、贵州省金融业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的相关专家曾就本案进行过相关法理诠释。

  投资人申诉无门被迫举报

  由于该事件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及媒体界的关注,多家媒体记者近日联系了贵州鑫烽公司、芒寒色正公司负责人,对事件进行了采访,采访中两位负责人向媒体表达了他们对当地政府不作为的失望与愤怒,并表示他们不会放弃,将继续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维护他们的生命尊严与企业权益,并向记者出示了他们传给国家各相关部门的实名举报函。

  当前中国己进入法制社会,法制监督体系日益完善,国家高层也不断倡导和颁布了维护民营企业,保护地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大好形势下,仍然在贵州威宁县仍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感慨,我们期待,当地政府能尽快处理好与招商入驻企业的矛盾纠纷,给当地民营企业一个放心稳定的经营环境。

  

  (图6.贵州鑫峰公司、芒寒色正公司实名举报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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