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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院:谁在包庇被捉奸的女干部?

来源:中华网 时间:2016-03-14 15:06:03

  近日,有大量媒体曾经刊发过标题为“山西省检察院女干部遭捉奸,单位鉴定其作风优良”并附有捉奸视频和山西省检察院出具的“关于高艳丽同志的思想鉴定”文件,文章一经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大量网友对此议论纷纷,都在等待山西省检察院的正面回复和处理结果。然而,时间已经悄然迈入了2016年,山西省检察院对此并未进行任何书面说明和公开通告,高艳丽也依然还在享受着其处级干部待遇。据知情者透露,和其同居的男友周建林(某部队干部)已经受到部队的行政记过和责令退出现役的处分(尽管受害人及其家属对这样处理不认可,还在申诉)。同样共同违纪的两个当事人,怎么会有如此迥异的结果呢?难道王儒林书记的强力反腐还未能震慑住那些魍魉魑魅?山西省检察院成了中国反腐的法外飞地?

  山西省检察院蹊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据家属透露,早在2013年4月28日,高艳丽和其情夫周建林在其姘居房内被捉奸。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出警、录像并备案。家属迅速将此事举报到了山西省检察院机关党委书记孙初民、纪检组秦文峰组长、检察院最高领导处。然而,奇葩的是,高艳丽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她的直接顶头上司,机关党委书记孙初民明知事实真相后,居然立即向审理其离婚案的法庭,出具了盖着鲜红检察院公章的红头文件,称高艳丽“作风优良”!司法机关领导孙初民直接干涉司法公正,千方百计操纵案件审判,并将高艳丽评为当年度单位“先进”,报送机关意欲使其立功受奖。山西省检察院的所作所为,直接导致对受害人家庭和未成年孩子造成更大伤害。

  

山西省检察院:谁在包庇被捉奸的女干部?

  据了解,山西省检察院至今没有向受害人及家属通报过任何结果,高艳丽也未受到任何处罚。不同的是,与高艳丽一起被捉奸的周建林却被河北某部队纪律处分,并责令其退出部队现役,部队也将此情况向受害人单位进行了书面通报,并称高艳丽出具了在此次婚外同居事件中,负有隐瞒自己婚姻事实、主动勾引周建林的主要责任的证据。该证据成为从轻处理周建林的依据。高艳丽的婆婆拿着捉奸视频和高艳丽与周建林的之间的录音证据激动的说:“他们(指检察院领导)就是在这样铁的证据面前也不承认高艳丽有错,对我们老百姓的举报视而不见”。

  

山西省检察院:谁在包庇被捉奸的女干部?1

  山西如何解读“党纪严于国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提出,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再次把“党员守纪”这个要求提到了一个空前重要的位置。“党纪严于国法”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王岐山书记也在诸多场合多次重申。

  新华社太原1月30日专电,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介绍说,去年共查办大案954件。重点查办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共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98人,其中厅级干部29人。

  那么,作为山西省最高检察机关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内部干部带头违纪的问题,杨司检察长该怎么看?对于家属数十次举报却保持沉默的山西省检察院相关领导又是持什么态度?山西省检察院十八大以后仍然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应该引起山西省领导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高艳丽的违纪行为,无论是按照旧的或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构成严重违纪。不具有适用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

  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根据2015年10月新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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