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青岛一女士反映,他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在青岛市南法院立案受理后,已经超过法定审判期限,但至今没有判决。
据其反映,她于2015年6月19日到市南法院立案,经审理后至今未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而目前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审判期限,在此期间反映人多次与法官就审判期限的问题进行沟通,但法官都未正面回复,以已经上报为由一拖再拖。“我前期投入的费用已经超过百万了,现在处于决定是否继续投入的环节,若再这么拖下去,迟迟不判的话,损失谁给承担?”目前反映人希望青岛市南法院审理案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一拖再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