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也规定,提起诉讼前相关方须充分交换意见,但菲律宾从未与中国就仲裁事项进行任何沟通。菲在申诉报告中声称,因与中国的“双边磋商”以及“后续的众多沟通”都“陷入僵滞”无法解决问题而提起仲裁。这不是实话,事实上,是中方一直试图与菲律宾进行有意义的沟通而得不到回应。
为什么中国“不承认、不执行”仲裁庭即将作出的裁决?尽管《公约》288(4)条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但是该条款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权威和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有权拒绝接受裁决。我们不难看到,仲裁庭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过度任性,明显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准则,动摇中国和其他国家对《公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