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澜为啥力挺刘德华没必要道歉(图)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9-10 17:40:50
对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笔者认为必须以以下两点为其基本原则:1、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求为限度对私人领域的绝对保护。政治公众人物侧重与公共利益的紧密联系,而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都有很紧密的联系。公众人物在社会中具有榜样的作用,其言行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对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很大的意义。如果其行为举止或其他私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矛盾冲突,则其私事就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一部分。例如,一个众所周知的明星,经常出入色情服务场所,这关系到社会善良风俗的维护,已经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新闻媒体对此予以揭露,就不是侵犯个人隐私。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有着浓厚的兴趣,希望得到他(她)们的私人信息,例如,对于一个为众多歌迷喜爱的歌星,歌迷往往想知道其出生年月、婚姻情况、个人喜好等私人档案,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或其他心理,这是公众合理的兴趣,新闻媒体将该歌星的私人档案予以公布,这就不构成侵权。但对于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的住宅、通信、夫妻性生活、个人起居等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新闻媒体对这些事情进行报道就超出了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对公众不合理的兴趣,以及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的隐私即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的绝对私人领域法律应当予以保护。2、公众人物对自己的隐私有利用权,他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隐私的隐瞒和能动的利用,但是因为公众人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一旦自愿向公众披露自己不为人知的隐私,如某些明星在公开场合坦陈不讳的向新闻媒体披露自己一些生活细节,就排除了媒体和公众对此隐私的侵权性。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众人物本人、媒体或者公众利用这些隐私制作淫秽作品,因其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是非法的。
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中因卷入极具新闻价值的事件的新闻人物,不幸的被新闻与公众兴趣所捕捉,他们被动的接受公众关注,不但没有利益可得,甚至某些利益还会因为被公开而受到损害。比如说莱温斯基,他本人并不是公众人物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白宫实习生,由于她和克林顿总统有了点异乎寻常的关系,于是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因为克林顿是公众人物,她因此也变成了公众人物。全世界各地的报纸随便登她的肖像,她甚至不能去主张这样的肖像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他们视为普通人看待,对其隐私权给予普通大众的保护。
对于科教文艺界的知识精英、商界的企业家实业家等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并不以引起公众关注、出名为目的,仅仅因为他们在某一领域拥有了一般人所不能达到的出色水平,在该领域掌握了最优秀的知识最先进的技术,被公众钦佩信服和学习。他们的成名是因为自己的学识,他们用自己所拥有的丰厚的知识来满足公众,然而他们的隐私却与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他们也应该被视为普通人,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
作者:浩歌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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