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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山寨:应该宽容但不可放纵

来源:中国商界 时间:2009-03-06 22:20:42

  但“山寨产品”并非一无是处。“山寨产品”中也不乏物美价廉的商品,适应了低端市场的消费需求,获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这在一定程度抑制正规厂商的价格虚高。而“山寨工厂”处于创业的初期阶段,通过“仿制”和“集成”,从低档产品做起进行原始积累,谋求发展,不失为一种良策。今天在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公司,在当年也曾经历过“山寨”阶段,谁又能保证今天的“山寨”企业中未来不会产生 “品牌明星”呢?引进、集成的过程也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山寨产品”中的积极创新意识应该肯定。

  因此,对于“山寨产品”我们不宜全盘否定,也不能过分拔高,而应加以扶植、引导,使其沿方向正确、水平更高的创新活动发展。

  同理,如同街头大饭店和小饭馆各迎各的客、“品牌产品”和“山寨产品”各赚各的钱一样,属于平民、草根的“山寨文化”也应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土壤,而不可能以“高雅文化”替代“山寨文化”,“下里巴人”会与“阳春白雪”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虽然确实有些“山寨版”的文化产品涉嫌侵权、违法,但这不是“山寨文化”的主流,不能简单地把“山寨文化”视为“剽窃盗版”的代名词。在坚持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前提条件下,“山寨文化”的出现是人类整体文明的进步,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山寨文化”作品常以讽刺、调侃甚至恶搞来哗众取宠,难登大雅之堂,偶尔为之可以嬉戏,若泛滥成灾,则难免低俗化。

  “山寨”现象可以宽容但不可放纵

  如上所说,“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大行其道,是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阶段产物,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中潜在的非理性基因,和可能造成对现有社会秩序的颠覆与破坏。因此必须要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底线,只要不违法,不侵权、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领域,随便山寨什么都是可以的。对于“山寨产品”中蕴含的积极因素,应该予以肯定、扶植、引导,使其朝着方向正确、水平更高层次发展。

  以法制观念审视“山寨”现象,首当其冲的是“山寨”如何处理模仿与创新的关系。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模仿,可以将其分为合法模仿与构成侵权的模仿两种类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现有技术学习、改进、集成和创新,这样的模仿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山寨文化”倡导的首先应当是合法,应当是在合理借鉴、参考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而不能单纯是仿制、复制。事实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专有权,而是有限的垄断权,旨在为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为他人的创新提供条件,以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侵权例外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以及商业秘密制度中的反向工程制度等,“山寨产品”完全可以在这些权利限制的合法范围内模仿与借鉴。

  目前“山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商号行为;二是高度仿制甚至以假乱真,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三是不正当地占用了被模仿者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宗旨。就各“山寨”而言,要反对单纯的仿制、模仿,而提倡在合理借鉴、参考、学习他人的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优势,如何在合理借鉴、参考他人成果的同时实现创新,是“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总之,全社会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山寨”,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将“山寨”作为漠视知识产权和仿冒、剽窃之类的侵权行为的挡箭牌、遮羞布。就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而言,目前亟需的是规范“山寨”市场行为,引导其规范发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时制止和打击仿冒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山寨产品”制造者而言,则应在定位平民化、低价格的同时,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这样,“山寨”才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和谐发展,产生更大价值。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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