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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婚姻法新解释 要离婚的妻子撤诉了

来源:青年时报 时间:2011-08-19 20:48:55

  □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 讯 员 焦 川

  妻子

  要分老公婚前首付房产

  要分他公司股份

  王女士,34岁,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

  2006年8月,她认识了在某国企上班的邱先生,相恋三年后,2009年5月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两年来,王女士发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丈夫大男子主义,什么都要他说了算,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小吵不断。

  “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不如早离早解脱。”王女士说。

  今年7月底,王女士起诉到宁波镇海区法院,要和邱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套房产。

  邱先生在2006年首付了18万在城乡接合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110平方,登记在邱先生自己名下,贷款25万,10年还清,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

  “还有他公司里有股份,我也要求分一半。”王女士说。

  法官

  两人分割财产要求

  都不符合规定

  承办法官为双方做调解:“根据8月13日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你们双方要求分割财产都不符合规定。”

  法官分析:新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女士和邱先生两套房子都是在两人婚前购买,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一起还贷,因此这两套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该由双方互相给对方补偿,也就是说王女士和邱先生要向对方补偿自己名下房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

  另外,王女士提出分割邱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股份是邱先生在婚前获得的,根据新解释第五条,这些股份应为邱先生的个人财产。而股份在婚后的分红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分割。

  听了法官的解释,王女士思量再三后撤诉了,再试试挽救这场婚姻。

  (文中均为化名)

  丈夫

  “她要分我这套房子 我还要分她那套呢”

  妻子要离婚,要分他的房产,邱先生也是一肚子不高兴,他嘀咕道:“房子写了我一个人名字,她多次要求把她的名字也加进,我没同意,她又说要卖掉这套房子,再重新买一套,我也没同意。”

  “她要分我这套房子,我还要分她那套呢!”邱先生愤愤地说。

  经调查,2000年11月,王女士和她母亲也在镇海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和她母亲名下,140多平米,贷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账户在还贷。

  “如果要离婚,我的这套房子归我,她的那套房子得分我一半。”邱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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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署双方姓名 怎么分?

  最近,关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很多读者、网友众说纷纭,很多女性都觉得吃亏了。

  镇海区法院的这位法官就两个网络上热议的问题作出解释。

  1.婚前男方首付买了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写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如何分割房产?

  法官解答:新解释中,“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那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意味着房产属于双方,因此无论是新旧条款,这套房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买房产给自己子女,房产归自己子女个人所有。”那么要是婚后男方掏钱给自己父母,以父母名义买房写男方自己的名字,这要是分起财产来,明明用夫妻共同的钱去买的房子,不是成功转化为男方个人财产了?

  法官解答:如果真是这种情况,男方肯定会拿出父母账户出资买房的证据,这种情况,买房的钱肯定不是笔小数目,男方账户肯定会留下痕迹,女方以此作为证据,证明男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因为婚后夫妻双方赚的钱,无论谁赚得多谁赚得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吴海婕  责任编辑: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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