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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歌手臧天朔会不会被判重刑已有结果 被判刑6年(图)

来源: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9-11-27 11:51:02

臧天朔“涉黑”案与今日(11月27日)9:30在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臧天朔聚众斗殴罪名成立,获刑六年。由于其此前已被拘留一年,因而将被关押至2014年。该案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会上诉。

  目前,该案件审理已结束,押解臧天朔的车辆已经离开第二人民法院。受害人家属也已离开法庭。

 

据《北京晚报》10月14日报道:今天上午,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按照检方的指控,臧天朔是授意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的首要分子。但臧天朔今天当庭否认控罪,并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他只让下属去解决纠纷,并未指使打人。

歌手臧天朔会不会被判重刑?从2008年臧天朔被捕那天起就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焦点问题,因为名人案件本来就备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它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示范效应”,人们总爱问个究竟看个结果,并从中得到一些思考。臧天朔涉黑案就像一部悬疑电视剧,扑朔迷离的情节比当代名导演们冥思苦想出来的悬念还要复杂,不到最后一刻是根本猜想不出最后结局的。

然而人们还是在猜想这个结局,谈论可能的判决结果到底是什么,并且一直以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以执业律师为代表,他们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因为臧天朔的案件中涉及一起致人死亡,加之数罪并罚,因而对臧的量刑应为重刑范围。

另一种意见则以臧天朔的部分“粉丝”为代表,他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是一条人命,人可以肯定不是臧天朔本人亲手杀的,也不可能是臧天朔直接授意他人杀的,现在惟一的说法是臧天朔“授意”他人制造了这起广场百人械斗,而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而此证据的来源则是另一位罪犯嫌疑人的“指证”。谁都知道,这种“指证”本属于两个人于密室中的机密谈话,当时不可能有秘书在场作记录或当场录下音来,因此会不会是那个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反咬一口,栽赃陷害臧天朔?还有另外一种说法,他们认为我们的法律有时候会显得很仁慈,特别是对那些娱乐圈里的名人,往往能网开一面高抬贵手,因此来个重罪轻判说不定也有可能。

    我们现在得到的情况是,2002年的10月,臧天朔认识了东北人孙宝和,后者曾在东北、云南等地经营酒吧迪厅,熟悉酒吧经营和装修设计。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在河北廊坊共同开办朋友迪吧。双方最终签订《合作协议》:臧天朔以房屋租金12万元和他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孙宝和则负责投资酒吧的内外装修和设备购置,股份三七开。2002年12月31日,朋友迪吧在廊坊市步行街正式开业。据臧天朔此前的证词,在酒吧装修过程中,孙宝和经常以臧天朔的名义赊欠建筑材料。酒吧开业后,孙宝和任经理,又出现拖欠酒吧员工工资的状况。2003年1月15日晚上,臧天朔派人找到孙宝和,要求孙离开酒吧。1月16日,孙宝和答应退股。1月24日,孙宝和同意转让股份。

    2003年6月18日,孙宝和在廊坊火车站广场西侧开了热浪迪吧。 3天后的晚上,孙带领迪吧的保安经理孟龙及十余名保安乘坐依维柯客车来到朋友迪吧,索要20万元的转让款,遭到朋友迪吧副总经理和几名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随即与身在北京的吕长春电话联系,两人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双方纠集人员,3小时后在廊坊市火车站广场见面。

吕长春于次日凌晨1时许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木棍等凶器驾车来到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发生械斗。在械斗中,孙宝和一方的保安经理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斗殴还造成两名保安及广场上的无辜人员轻伤。斗殴后,吕长春即将有关情况告知臧天朔并潜逃。案发后不久,孙宝和等参与斗殴者被抓获判刑。2004年,吕长春回到北京,在他的要求下,臧将自己母亲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屋提供给吕居住。2008年7月,被警方通缉了5年之久的吕长春落网。根据吕的交代,臧天朔再次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我们平时经常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全报。”多行不义必自毙,欠账总是要还的。写到这里,忽然想到了现在重庆市正在紧锣密鼓地审理当地多起黑社会案件,这些当年横行一时称霸一方的混混们,一到庄严地法庭上一个个全都耷拉着脑袋,远没了当初的狂妄与嚣张!看来法律是无情的,因此对于臧天朔案件,我们也应该相信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院和我们的法官,相信他们会依照我国神圣的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作者:  责任编辑:自由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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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有 1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117.69.49.*) 发表于:09-11-27 22:41:35
不公平.向他因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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