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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解析:专车服务相关企业或更应受追究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5-04-22 11:59:43

  "专车第一案"解析:专车服务相关企业或更应受追究

  中国网4月21日讯(记者 张艳玲) 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4月15日在济南开庭,部分民众希望本案通过撤销被告处罚决定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做出贡献。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专家田小穹认为,专车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无疑是非法的,法院判决结果或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

  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起诉济南市客管中心,要求其撤销处罚。该案于4月15日在济南开庭,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期待本案判决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不现实

  田小穹说,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调查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及“被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上。法庭审理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可以预见,最后的判决也会对上述问题进行认定,从而决定维持还是撤销给出结论。

  “一些媒体和网友对案件的关注却不在这里,他们希望法院判决书就专车服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之间的矛盾做出处理;甚至期望法院大胆一些,开创审判新模式,对现行出租车管理政策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否定,通过撤销被告处罚决定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做出贡献。”田小穹说。

  田小穹认为,法院最后判决会让这些人失望。目前情况下,这样的期待超出了人民法院职能。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对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评价。

  本案判决结果或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

  田小穹分析,被告行政处罚权没有问题。在我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不只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也可行使行政处罚权。针对原告的质疑,被告的解释是说得通的,会有相关授权证明。

  “被告依据的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相关规定也许存在不合理性,但目前法院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和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司法审查权。如果原告所称‘法律适用问题’是这个意义上的,难以得到支持。”田小穹说。

  田小穹还指出,原告接受调查时谎称和乘客是朋友,说明他清楚自己行为是非法的。双方存在交易的事实也有乘客证言证实,至于原告还没收钱,不能成为存在交易的反证,因为这符合出租行业先提供服务后付费的惯例。

  田小穹强调,法治的精神之一就是“有法必依”。任何人都可以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质疑和不同看法,主张修改、完善,但是不能不尊重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不合理为由违法、抗法是不理智行为。

  专车未取得营业执照为非法 应处罚专车企业

  田小穹认为,专车是指过去公车的一种,现在被用来指称通过滴滴打车等软件向社会提供私车出租服务,这种称谓不科学。营利活动,涉及到交易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同于非营利活动,不适用“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原则,应适用“商人法定”原则,即交易主体法定和交易程序法定,法律无明文规定即为非法。因此,专车服务如果没有登记,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无疑是非法的。

  此外,本案行政处理中,另外一个问题值得考虑,向被告提供滴滴软件服务,对其进行培训的相关企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取缔、处罚?田小穹认为,专车服务确实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黑车。一般意义上的黑车属于单纯的个人非法行为,而专车服务是集多种企业和个人的一条龙服务,存在利益链条,而其中的个人处于利益链条的最底端。如果个人受到处罚,那些向个人提供技术、信息或者其他服务的企业更应受到处罚、取缔,甚至追究非法经营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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