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分析人士认为,新规定有助于对内幕交易等形成威慑,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对股市利好。
新规定严打内幕交易
立案追诉指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新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著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认为,这对内幕交易立案追诉提供了操作便利,以前证券市场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今后标准量化了,追诉力度加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对于内幕交易如何发现和认定等仍有难点。
违规信息披露风险加大
根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等。
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管风险加大,今后虚增利润或资产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尤其股票被多次暂停上市或退市的公司也要负责。这将大大打击包装圈钱或虚假重组,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公开信息参与市场,若严格执行,今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将更真实和及时,而不是目前有的仅仅被交易所谴责等。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立案追诉标准,并指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应予立案追诉。
业内人士称,从严打击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将还市场一个健康纯洁的氛围。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认为,新规定对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有利于今后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和公安部分别处理:即小案件证监会行政处罚,达到标准公安部刑事立案。当前证券市场被刑事处罚的少,多为大案要案,今后中小案件刑事处罚将增多,老鼠仓等将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