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遭强拆,债权人却不见任何解封通知;发现强拆向法院请求续封制止,却被置之不理;征地补偿显失公平,直接作出远低于同地块市场价的评估报告……人参卖得萝卜价、优质资产有市无价、巨额债权得不到清偿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问题背后究竟谁在操纵?}
2012年8月3日,沈阳市民崔永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将享有的对沈阳黑龙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高压)债权本金的人民币2119万元、利息等转让给崔永健,并于同年8月15日在辽宁日报进行债权转让公告。
该债权于2008年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0年6月21日、6月30日沈阳市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黑龙高压的14处共计6698.2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7000平方米的土地。
法院查封房产遭强拆,债权人状告无门
2013年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对处于该辖区的八家子村进行征地,黑龙高压就在征地范围内。征地前夕沈阳市中院人民法院法官找到黑龙高压最大债权人崔永健,要求崔永远健对查封房产和土地解封遭到崔的拒绝。2013年5月2日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在被查封的房产、土地在没有解封的情况下,授意拆迁公司对黑龙高压进行了强拆。
得知强拆的消息后崔永健前往沈阳市中院要求法院出面制止,沈阳市中院办案人员称房屋已经被拆无法续封,而当时只是拆除了一小部分。不知如何是好的崔永健又要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停止拆迁,拆迁办人员却称房产已经解封,拆迁补偿款已经打入法院帐户。然而,崔永健作为黑龙高压的最大债权人却没有接到任何解封的通知,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执行款。
后在崔永健的多次追讨下,沈阳市中院为其发放了640万元执行款。
评估价远低于市场价
被查封的房屋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拆迁款在债权人不知情下打到法院依据如何?记者在一份崔永健提供的材料中找到了答案。
2013年3月和4月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委托辽宁国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对黑龙高压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黑龙高压公司共计7585平方的房产价值1900余万元。
“每平米评估价才2000多块钱,而这个地方的商品房价格都达到了8000元左右。”崔永健对此向记者表示了不满。在黑龙高压电器公司的旧址成栋的商品房已经拔地而起,从售楼部工作人员处记者得知该地房价最高已经达到13000元每平方。
1900余万元的评估价连还崔永健的本金都不够,更不用说还要还其他债权人。对于被查封的7000平方土地使用权问题,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迟主任称“黑龙高压当年属于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由于当年是无偿取得土地,因此此次补偿费不能给黑龙高压,而是分给了当初出地的村集体。”
沈阳中院涉嫌不公发放执行款
由于黑龙公司的债权人除崔永健之外还有盛京银行火炬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其中盛京银行债权本金405万元,利息107万元,并用3020平方房产作抵押且已被诉讼保全,按评估价共计516.656万元优先受偿。
然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沈阳盛京银行办案的执行法官高丽娟却发放了705万元,超出执行金额近200万。对此问题,沈阳市中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称问清情况后办案法官会与记者联系,相关法律文书以书面形式给记者回复,但截止记者发稿仍未收到任何书面材料。(对于此事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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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还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员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