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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现"眼花案":同一工程支付两次工程款

来源:商洛日报网 时间:2014-02-19 16:02:33

  平顶山继河南三门峡“眼花案”之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现“眼花案”,同一工程在发包人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280余万元的情况下,该法院一审判决发包人再向原告李某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面对如此判决,平运公司广大员工难以置信。一位职工担忧地说,一旦判决生效,平运公司支付的1100多万被花完,就是以后案子翻过来了,谁能保证这笔巨款还能追回来?

  平运公司建设的综合楼,早在2006年5月31日,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平运总公司)与平顶山康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厦公司)等签订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决定共同开发建设平运公司的综合楼。合同约定,康厦公司负责平运公司综合楼施工,平运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按照工程进度向康厦公司支付工程款。2007年底,平运总公司改制为平运公司,承继了平运总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期间,康厦公司注销,平顶山市康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万佳公司)自愿接替康厦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平运总公司与康厦公司关于平运公司综合楼的施工和工程款支付,分别由平运公司和康万佳公司承继和履行,这是平运公司只能向康万佳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依据。

  平运公司综合楼建设过程中,与底商64%有关的工程先后两次开工,其中第二次施工单位是同丰公司(平顶山市同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万佳公司与同丰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由康万佳公司向施工单位支付。原告李某称其是以同丰公司名义施工的。截至2011年8月,平运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共向康万佳公司支付工程款1714.8万元。

  2011年6月21日,原告李某以平运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由,将平运公司起诉至平顶山市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平运公司称该笔款已按照与康万佳公司之间的协议,付给康万佳公司,要求追加康万佳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以李某不同意为由,不同意追加康万佳公司参加诉讼,判决平运公司给付李某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开庭时,平运公司当庭举出了8组17份证据,证明平运公司已付给康万佳公司的1714.8万元工程款中,含底商64%的工程款1280余万元,数额超出了鉴定认定的该工程量工程款数额;举出康万佳公司与所有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施工单位同意由康万佳公司与他们结算工程款,平运公司给康万佳公司工程款并没有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还举出证据证明底商64%的工程还有平顶山东辉公司参与了大部分施工,并非都是李某(同丰公司)所完成等等。面对平运公司庭审提交的8组17份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此判决一出,引起了平运公司数千职工的强烈质疑:难道我们的证据都是假的吗?即使证据是假的,是不是也应该在判决书中写明为何是假的?“就这样判决我们再给1000多万,我们不服!”平运公司总经理姜建华说。

  代理此案的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法院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判决要将双方的证据列出,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写明是否采信,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李福俊虽然与平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但是依据该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李福俊如果认为平运公司是发包人的话,是可以向平运公司提起诉讼的。但是,该解释二十六条也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意思很清楚,欠付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一个工程不可能给付两次工程款。

  康万佳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康万佳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所有施工单位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惠文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是查清平运公司综合楼谁是发包人,谁是承包人?李某是谁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平运公司与康万佳公司之间的联建合同有效,平运公司与同丰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康万佳公司就是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仲裁,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基本事实查清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法院不应当急着判决。”

  平运公司总经理姜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平运公司综合楼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早已支付完毕。底商64%的工程款,我们就这一部分已经给付了康万佳公司1280余万元。我们有打款给康万佳的证据,康万佳也承认,一审法院为什么连提都不提呢?法院没有说我们和康万佳的合同无效,那么我们按照合同给康万佳平运综合楼底商64%的工程款1280余万元有什么错?现在的情形是,康万佳公司依据合同已经拿走了底商64%的工程款1280余万元,如果李某依据判决再拿走1100余万元,我们为底商64%的工程要给两次工程款,我们的权利谁来保护?”

  我们向高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然而河南省高级法院仍然维持原判。我们就将情况向中央纪委,最高检察院,中央巡视组反映,最后无奈的把全公司职工的工资停发,被迫去支付二次的工程款。

  河南省平顶山平运总公司综合楼终于败诉于和平运总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和没有任何委托约定义务的李福俊施工队。平运总公司只跟康万家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进行施工的李福俊施工队是和康万家房屋开发公司履行约定的,而做为第三方的河南省平顶山平运总公司,则被认定为施工受益方,并成为被诉讼的主体,一个工程被法院判决被迫付了二次的工程款。如此判决,不仅又将平运总公司拖入泥潭,使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作为平顶山市的窗口单位,城市的品牌象征,为了有几千名职工还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的困难企业,呼吁广大媒体对河南省平顶山平运总公司给予客观,公正的关注。(来源:湖北在线 http://www.hbzaix.com/chinanews/11211.html)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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