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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 行业洗牌前景不明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时间:2010-06-23 17:09:5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马巾坷 央行21日发布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发牌源起,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但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出现,并进入监管部门视野。自2005年央行颁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昨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在五年的无监管期里,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在灰色地带中前行。而占据中国电子支付市场八成以上份额的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企业均表示“非常欢迎”。

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并促进整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宝表示准备积极申请。公司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准备资料,并会在近期提交申请,并称会在规定日期内取得许可证。

财付通则表示,管理办法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好事,有利于规范合格的商家获取更多用户的认可。同时有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更可靠和专业的服务。

而与市场占比大的企业相比,更多处于第三方支付灰色地带的小企业,则表示担心因不符合管理办法准入规定,前途未卜。日前,还有消息称,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能将导致半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因不达准入标准,面临倒闭风险。

有关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49.1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1774.3亿元。去年全年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总额达到5550.3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35.6%。由于第三方支付一直游离于金融监管以外,整个行业靠自律维持,交易风险一直是人们最大的顾虑。

去年4月,央行公告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当时披露的数据现实,全国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向央行报备的共约130家,其中上海70家左右,北京、广州各约30家。目前,我国国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其中最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据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7月,支付宝用户超过2亿。

其实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关系比较微妙。据华媒网报道分析,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即会在网银和网上支付方面与银行形成竞争,甚至有取得银行牌照变身做零售银行的可能,因此作为银行,不能自拆墙脚。但反言之,第三方支付为将来银行推出网上电子支付业务起到实验作用,让银行的此业务推广变得更容易,因此在竞争的同时也存在共赢。

对于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业界也有不同评价。他们担心为了维护网络金融安全、整顿市场而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否会成为垄断市场的前奏。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称,多数网上买家习惯了支付宝系统的服务。央行的《办法》出台后,网上买家们的猜想,“这是为了要现实网上支付收税的前兆”,同样也担心自己熟知的支付宝会不会消失在网络上。毕竟央行自己建立的网银互联系统,而所谓“超级网银”的蓝图里是不会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的。现有的情况是,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能力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进行竞争。而如果由于政策干预导致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无法生存,会给使用者造成损失。

尽管支付宝已经表态,说会顺利拿到许可证。但网购者们依然有顾虑,一旦支付宝们被隔绝出局了,新的垄断形成,中国网购市场前景又将变成不可知的局面。但可以预知的是,更多的小型公司必定会被踢出牌局。其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博弈,就要看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否拥有足够数量的市场份额来抗衡商业银行了。

因此,从网上购物者来说,新管理办法并不能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利好,也不会为超级网银创造更多发展空间,此次或将成为一次没有赢家的洗牌。

另有报道称,央行着力构建的第二代支付系统——网银互联应用系统,可能于今年8月上线运行。知情人士透露,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暂停接入网银互联系统。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涉及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该《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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