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避个税盲区 走出年终奖“得不偿失”尴尬(资料图)
(综合)新个税下的年终奖可能遭遇“得不偿失”尴尬,这一话题近日成为工薪阶层的关注焦点。如何合理发放年终奖,有效规避“盲区”效应引热议。
12月4日,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葛长银副教授的一条微博引爆了对年终奖“盲区”效应的讨论。葛教授提醒大家,由于个税征收办法的调整,对年终奖征税的临界值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有效规避年终奖落在“盲区”内带来的奖金缩水,“年终奖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葛教授举例,18001元年终奖要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年终奖要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
葛教授的年终奖“1块论”迅速引热议,有网友惊呼,“多拿1块钱奖金,少的可能是1部iPhone,阶梯税率不合理啊!”一些网友也晒出了自己或身边同事遭遇过的年终奖“乌龙”事件。网友“要是,要不是”说,“去年公司发年终奖,同事小张的奖金本来高我很多,可扣完个税后的所得却比我少了。”
所谓“盲区”效应,是指由当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导致的一类特别的征税结果,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几个临界值时,对应的税率将提高一档,纳税额相应大幅增加。之所以称之为“盲区”,是因为可能出现年终奖数额迈出临界值“一小步”,相应纳税额却跨出“一大步”的情况。这种“多发少得”实际上是税收调节功能失效的表现。据了解,此前,年终奖个税征收存在8个“盲区”,新个税法实施后,现有6个“盲区”,分别是[18001 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这几个区间。
有分析认为,现行的7级税率制产生的6个“盲区”是一种极端现象下的税制漏洞,其根源在2005年出台的计税简便办法,这种速算所得的纳税额在极端情况下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针对“盲区”效应,有专家建议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合理规避6个盲区,不要让奖金缩水的尴尬掩盖新税法减税的“真义”。专家也建议工薪阶层利用好新税法,合理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