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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民事未了局:“告那帮混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1-12-08 15:41:24

  黄光裕的下一个对手不是一个,而是一群。

  12月15日,4名散户将在北京二中院起诉黄光裕、杜鹃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与此同时,在北京、上海,还有更多因黄光裕内幕交易受损散户准备起诉索赔。

  这个准备已久的诉讼恰好发生在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态之后。12月2日,郭树清首次发表其对资本市场的看法,称将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

  “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郭树清说,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若开庭前没有变数,这起诉讼将是国内首起散户起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索赔案件。一旦先行者获得成功,仿效者众。

  “在美国律师界,面对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时,有一句话:告那帮混蛋”,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说,“我们的目的是让证券欺诈者付出高额代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此前,来自北京、济南的4家律师事务所就成立了中国反证券欺诈律师团,开始为因投资涉嫌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散户维权。

  但维权不仅是口号。散户们可以运用的法律是什么,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依然迷雾一片。

  索赔金额猛增至700万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等罪获刑14年。

  其终审判决书显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集团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两次在重组信息公告之前,指令他人开立个人股票帐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获利3亿多元。

  公诉结束后不到半个月,小股东们开始行动。

  2010年9月13日,持有中关村股票的散户李岩就黄光裕、许钟(原中关村科技集团董事长)因内幕交易给其造成的损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赔。

  李岩称,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了500股中关村股票,并于两天后以每股10.08元卖出,损失155元。

  而根据黄光裕的判决书,其在该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指令他人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累计购入中关村976万余股,获利348万余元。

  但就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突然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之后,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而李岩又突然撤诉。

  如今,李岩再次位列原告4人当中,但索赔额高达89万余元,4名散户的索赔总额达700余万元。

  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之所以索赔额不断暴涨,“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

  4名散户拒绝了采访,代理律师张远忠亦不愿多谈其诉讼策略。

  张远忠称,目前有权起诉黄光裕索赔的投资者范围是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7日买入中关村股票而2008年11月7日以后还持有或已经卖出但有损失的投资者。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北京、上海等地,还有散户准备起诉黄光裕索赔,但数目仍“屈指可数”。他们的代理律师也均讳莫如深,不愿详谈。

  为何不受理?

  2009年4月,“中国股市维权第一人”、上海律师严义明在办公室遭到3名歹徒殴打,肩胛骨骨折。事后,严义明认为他的被打可能与上市公司东方集团有关。

  直到现在,仍有几十名东方集团流通股和原始股股东在继续主张自己在东方集团股改时应享有的权利,但法院事隔两年都未立案。严义明也已淡出此事。

  迟迟无法立案的原因与此类案件的法律环境有关。

  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则未见踪影。

  “目前国内也只开庭审理过对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索赔判例”,张远忠说。握在起诉黄光裕的散户手里的法律武器只有《证券法》第76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1998年12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证券法》中,就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然而,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发了一份《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

  “这是因为民间索赔呼声强烈,但法院没有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 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建梅说。

  闸门很快放开,几个月后,最高法院就发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这一通知经过完善,成为了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成为至今为止唯一规定了详细操作准则的法律文件。

  但这一文件本身充满争议,因为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设立了一个前置条件,即虚假陈述者必须先被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有罪。

  “这与民事诉讼法相违背,民诉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法院不能增加阻止立案的前置条件。”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说。

  至于最高法院设置这一前置条件的原因,“此类案件数量众多,且专业性要求高,如果全部放开,法院根本忙不过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本军说。

  在上海律师宋一欣看来,这一前置条件亦有其对散户有利的一面,就是“更有利于散户取证”,宋一欣告诉记者。有了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虚假陈述的证据可谓板上钉钉。而根据普通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散户去调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证据可谓难上加难。

  直到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才明确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受理依据。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

作者: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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