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案涉及了警察,侦办主体的确定就令人关注。根据警察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定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而由自己申请或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由警察机关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作出决定,不参加对本案件调查工作和实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5条还专门列举了警察回避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为“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李春一案中,李春丈夫及牵涉其中的众多警察客户均系现在办案人员同僚,更有公开线报指作为办案单位上司的市公安局长可能涉案。对此,有咸阳警察向《望东方周刊》形容,李春案的侦办是,“自己人查自己人,下头人查上头人,回避的都是局外人。”
“李春案是大案,但李春案中一些警察、官员的巨资到底从何而来,会不会出现案中大案?”令多位受访警界人士担忧的是,如果没有更高一级反腐、司法外力介入,这起可能包含官商黑金线索的地方窝案,会不会包藏在咸阳城内不了了之?(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