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从2007年9月以后,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凡是涉及行政事业性收取滞纳金的,一律不得高于每日2%。。
对这样的标准,刘克希坦言,“也并不低。”那么,为何不再订低一些呢?这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关。例如,《行政处罚法》中是“每日加收3%罚款”,江苏的“2%。”不但远远低于这一标准,也低于多个省份的标准。刘克希曾经六次参加《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全国性座谈会、研讨会,他说,立法过程中曾拟规定逾期缴费可采取拘留措施,后因不同意见,改为“每日加收3%罚款”。
各种“天价”滞纳金都应取消
乔新生教授认为,各种“天价”滞纳金没有任何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必须取消。
乔新生教授表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滞纳金也应该满足“权利义务法定化、违约责任法定化”的要求,有些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加收滞纳金,看起来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这一滞纳金的收取与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尤其是收取“天价”违约金的做法更是如此,“一些部门由此来加重处罚,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即‘一事不两罚’,本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一次就够了,结果因为逾期没交钱又罚一次,细究之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在收取滞纳金的同时,必须做到一点,那就是催缴与告知义务,“如果一味‘滚动’收取滞纳金,结果非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公众的‘仇法’现象,这就得不偿失了。”
那么,对那些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怎么办呢?乔新生表示,2007年《行政强制法》的草案就已公布,但是一直没有下文,建议加快该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问题。
快报记者 郑春平 陈英
交管部门释疑
4月1日起处理的 滞纳金按新规交
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叫停后,引来众多市民咨询。对此交管部门解释,不管滞纳金的产生是在新规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是在4月1日起前来处理的,一律适用新规。
前天一大早,位于白下路的南京交管局曝光台大门才打开,一位等候多时的市民吴先生便来到了问询窗口。吴先生因为闯了红灯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因为事务繁忙,在超过法定的15天处理期限后,吴先生忘记了去银行缴纳罚款,前几天经过查询,发现仅滞纳金就已经有500多元了。
曝光台处理曝光的民警郜大鹏告诉记者,据悉,按照新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吴先生罚款200元,无论超期多长时间,只需要缴纳200元罚款以及最高为200元的滞纳金即可。此次交管部门对于存在滞纳金的驾驶员一律适用新规,也就是说,不管滞纳金的产生是在新规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是在4月1日起前来处理的,一律适用新规。快报记者 田雪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