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交,每日按罚款百分之三加罚
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些企业经常因这样那样的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并罚款。逾期不去缴纳罚款的,按每天3%加处罚款。
■滞纳金标准:日3%递增 ■举例:罚款10万元,逾期240天→滞纳金数额:10万×3%×240=72万
税收
逾期报税,每日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标准:日0.5%。递增 ■举例:未纳税款10万元,滞纳100天→滞纳金数额:10万×0.5%。×100=0.5万元
“违约金”钻了“滞纳金”的大空子
如果说滞纳金好理解,那么“违约金”更是钻了“滞纳金”的大空子。记者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所收取的“滞纳金”,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的正式文书中则称为“违约金”,但是后者在日常提法中也往往将二者等同。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接受快报采访时表示,“滞纳金”与“违约金”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滞纳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而水电气、银行等民事单位收取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行为只能收违约金,是指不能履行约定而给对方的一种经济补偿。”
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磊则认为,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之所以将原来收取的滞纳金改称“违约金”,与其自身的属性也有关系,这些单位原来也曾是具有行政授权的部门,属性变成企业后不再具有行政职能,所以收取的滞纳金也改称“违约金”。例如自来水逾期缴费违约金便是最典型的例子,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2004年取消了“逾期缴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是,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可以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即现行的“每日加收0.5%”。
其实,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名称是叫“滞纳金”还是“违约金”,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收,最后收了多少。事实上,天价“违约金”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严国亚告诉记者,去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内部座谈会会议纪要上曾表示,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本金的20%-30%,如果市民觉得自己要付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数额。相比之下,滞纳金因为带有处罚性、强制性,所以不能“讨价还价”。
专家辣评
“天价”滞纳金是与民争利
面对公众关于“天价”滞纳金的质疑,收费部门和单位几乎都能找出书面的“条条杠杠”,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的“滞纳金”还真不少。
可以收不代表可以乱收
究竟什么是“滞纳金”,为什么滞纳金这么普遍?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在不少法律规章的罚则中,经常能看到“滞纳金”的字眼。
“目前我国并没有哪项法规明确说不能收取滞纳金。”江苏省有关部门说,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一些部门拿出初稿时,对相关滞纳金的条款往往并不是争议的焦点,“全国性的法规中有、各省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参照。”
当然,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收上来的钱也是“地方自己使用”,不算是件坏事。
不过,著名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接受快报采访时则提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如果无限期的收取滞纳金有着“与民争利”的嫌疑。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法中的“加处罚款”仍然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但是从实践来看,“滞纳金”是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带有二次处罚的性质,特别是越滚动越惊人的数额,因相关部门在催缴方式、告知方式中的缺失,使得这种处罚已经丧失了震慑并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
江苏率先给滞纳金立规
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看来,天价“滞纳金”则源自我国法律自身的缺陷。“滞纳金没有上限,便会产生远远高于罚款本身的‘天价’滞纳金,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漏洞!”
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定多少才算合适?滞纳金的总额是否应当设定上限?
关于滞纳金的征收界限和征收标准,江苏已在全国率先作出了规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告诉快报记者,2007年9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按期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般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同时规定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一般不高于每日2%。。对经营性收费(如电信资费,水、电、管道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不规定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