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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即时通信市场8成占有率仍不构成垄断的结论如何得出?

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时间:2014-10-17 13:25:17

    凤凰财经讯据福布斯中文网报道。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上午九点半宣布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了上诉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10月,“3Q”大战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双方因安全软件市场之争,腾讯迫使其QQ用户作出“二选一”的抉择,声称必须卸载360才可登录QQ。约一年后,奇虎针对此行为向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腾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2013年3月28日的一审判决宣布了奇虎败诉。后奇虎又提起上诉,奇虎于四年后的今天,已不得不接受其失败的最终结果。

    虽然最高院与广州市高院的结论相同,即腾讯因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得出“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二审判决对论证过程作出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虽然这些变革没有影响最终定论,但其对于互联网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而言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究竟如何界定?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性何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是证明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而证明支配地位的前提则是为相关市场界定一个合适的范围。所谓相关市场,就是从产品可替代性的角度来划定其竞争范围,对于用户而言可以轻易转换替代的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

    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原本认为,QQ所属的即时通信产品服务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之间有很大的可替代性,因此属于同一相关市场;而从地域范围来说,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并无障碍或额外成本,因此全球市场是合适的相关市场。

    但最高院在这关键的两点上更改了一审意见。首先,由于社交网站、微博主要针对大量用户之间的开放性的群体交流,对即时性的要求偏低,其主要功能为社交而非聊天,因此与即时通信产品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其次,最高院认为即时通信等增值业务的国外经营者在进入大陆市场时存在一定障碍,因此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市场。

    此外,最高院纠正了广东省高院对“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的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判断需求替代的一种方法,即假定被告在一段时间内小幅地提高商品价格,如果需求者因而转向其他商品,则认为这两种商品之间有紧密的替代关系,构成同一相关市场。广东省高院即适用这一方法,测试被告从零价格到小幅度收费后用户是否会转向其它产品。然而,与传统产业不同,互联网即时通信基础服务有其特殊的通行商业模式:一是免费,在这种情形下用户对价格具有相当高的敏感度;二是双边市场特性,所以仅测试其中一边的市场的价格敏感性并不合理。因此,广东省高院的这一意见在公布后广受诟病。最高院则作出修正,认为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适宜在本案中适用。

    如此一来,最高院大大缩小了本案中相关市场的范围,这一意见对互联网行业产品的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了借鉴意义。由于外国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进入中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及在外资比例上的限制,这些已经构成了市场壁垒,进而导致中国大陆市场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而对“假定垄断者测试”适用于互联网即时通信行业的否决,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以后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范围和条件。

    市场份额高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

    在已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须考虑多重因素,由《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详细列出。其中,市场份额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根据《反垄断法》,若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则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地位。当然,这一推定可以通过举证反驳。

    如上述分子分母之言,将其由市场份额数字带入最为简单直观,最高院亦承认腾讯无论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其进一步指出,仅仅依据市场份额证据还不能得出结论,还须根据第十八条对每一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如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比较充分;腾讯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较弱;其财力和技术条件对市场力量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即时通信领域的客户粘性也未显著增强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以及即时通信服务的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等。

戴健民

    可见,决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绝非市场份额这一简单粗暴的单一因素。尤其在竞争格局复杂的互联网行业中,包括企业技术条件、用户黏性在内的各方面因素都起到重要的作用,须依据第十八条一一仔细考量。即使具有占绝对比例的市场份额,也极有可能因其他非量化因素而推翻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任重道远

    除“二选一”的限定交易行为之外,奇虎认为腾讯还存在将其安全软件与QQ软件搭售的滥用行为。但最高院认为这一打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使用户更好地管理QQ即时通信软件,保障账号安全。此外,最高院还就奇虎提出的部分对一审审理程序的质疑作出了回应。

    从此案可以看出,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了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更是如此。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多数的垄断诉讼均始于互联网行业。但截至目前为止,胜诉的先例屈指可数。这一定程度上由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竞争性和创新型决定。

    相较此前的一审判决,最高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反垄断法》更为精准的解释和适用,如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界定等。然而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争议性,由此案引发的议论远非一纸判决所能够平息的。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反垄断法》及其引发的诉讼争议,将随着各界的议论声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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