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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被判侵权 金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来源:Donews 时间:2017-08-11 15:27:15

  (记者 向密) 金狐公司发表声明称,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声明称,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金狐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

  8月10日,海淀法院对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

  金狐公司声明:

  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笔名:九夜茴)签署《<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

  因此,本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成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1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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