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控制手段已经无能为力了吗
有观点认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卫生部等部门下发的种种通知的精神,我们可以感受到立法者对这种行为的态度及打击的决心,并且对此还进行专项治理,并对违法者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违法者的医生执业资格,但是非刑罚的其他调整方法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于是应该转而向刑罚求助。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想想:为什么在上述的重罚之下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现象却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呢?民不惧罚,奈何以罚惧之!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刑罚充其量就是提高了“产品”的附加成本和市场价格,却没有证据表明牢狱之灾可以抑制这种旺盛的需求。
事实上,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国家行政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地发挥出来,政府可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加强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加大对女童培养的投入,加强卫生管理部门与基层组织的合作与监督机制等等。所以,改革的重点应是完善行政立法,而不是简单地唯刑法是赖。
我们将失去什么
假设未来的法律得到了切实的贯彻,非法鉴定行为被完全杜绝,但性别选择的社会根源却不能同步消除,这又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父母固然无法得知肚子里的孩子性别,但当女孩出生以后,为求得一子,谁能保证他们不会选择继续生育?行政手段尚且不能控制性别选择,那么也不能指望计划生育就一定能控制“超生游击队”;如果老百姓以“超生”作为性别鉴定的替代手段以满足性别选择的需求,与国家而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在将来便会蒙上一层阴影。另外,在将非法胎儿鉴定入罪的主张者看来,虽然它能“科学”地解决某些社会问题,但是他们也许未曾料到,这些措施在反对者眼里同时也在“逻辑”地滋生另外的社会问题,如遗弃女婴和拐卖儿童行为的增多。
其实从历史上来看,重刑主义从来都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刑者,如同双刃之剑,使用不当便令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是故,将“胎儿性别鉴定”犯罪化这样的刑事政策是否科学和值得,立法机关确实应该慎而又慎;倘若无法应对上述质疑,何不放下对重刑之迷信,另辟溪径而求解!(四川社科院法学所钟凯)(《检察纵横》2006年第7期,光明网进行了系修改稿)(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