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自来水公司对此产生了异议。
2005年8月9日,落款为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法人:纪敢云)、景宁县自来水公司(代表:叶庚尧)一份举报材料被递交到了丽水市国资办。举报材料指称,“景宁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丽水地、市电力部门控股企业的名义(实际是由原丽水市莲都区电业局副局长苏绍俊及苏的母亲程琉敏等4人组成的私人企业,由苏绍俊个人控股),制造骗 局,钻政府政策空子,侵占地方国有资产1250万元,占用国家扶贫贴息款1162万元,占用土地政策优惠返还金650万元与工程建设返税120万元等款项。”
本报获得的一份恒发公司于1999年12月21日递交给该县政府的一份“请示”材料显示,恒发公司认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能力开发这两座水电站。
2003年5月13日,尚未正式成立的三枝树、张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组建该公司的协议。根据其后形成的“关于投资组建景宁县三枝树、张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书”,该公司分别由恒发公司、丽水中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景宁腾飞装饰装潢公司和自然人陈靖,其投资比例分别为40%、30%、5%、25%,其中恒发公司、丽水中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签字代表分别为苏绍俊、程琉敏。
“尽管新的公司成立了,但恒发公司继续出面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国有控股’企业优惠政策的稳定落实。”上述接近景宁县自来水公司的知情人士透露。
根据早先景宁县计划委员会向该县政府递交的一份“经济指标测算汇报”,三枝树电站和张春电站合计优惠总金额为1696余万元。
本报获得的一份出具于2004年10月22日的“景宁县审计局关于景宁县第二自来水厂工程跟踪审计的审计意见”材料显示:“据审计组调查了解,我县政府已经通过县自来水公司支付给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引水工程款800万元,但甲方(指自来水公司)的股份却至今未得到落实。建议县自来水公司尽快与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取得国有资金投资产权证明。”
根据纪的举报材料,当时纪敢云“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核心要求是:一是要求县政府对原补贴给电站1250万元及政府优惠资金应改为对电站的投资,其形成的股份要归国有;或是按县审议提出的600万股股权及农民的400万股股份要分别落实给自来水公司及村民。
孙先生透露,2005年9月8日前后,中央信访局转发的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批复到景宁。
9月21日,景宁县建设局等部门免去纪敢云县自来水厂厂长和县自来水公司副总经理等一切职务,该县有关部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组成联合办案专案组,开始侦查纪敢云犯罪问题。
9月26日,纪再次上书浙江省、中央等相关部门,表达其心中之惑,并表示“要再次信访上级领导,要求保证景宁县城的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苏绍俊昨天则对本报记者强调,目前为止,该公司“没有一分钱国资”,但当地村民有部分投资,“具体股份不清楚”。
三大指控撤销背后
采访中,纪敢云的亲属及一部分人士认为,正是纪的多次举报,日后遭到了相关部门的打击报复。
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纪敢云确实涉嫌经济犯罪,“县里是实事求是”。
2006年3月3日,景宁公安局以纪敢云涉嫌虚开用于可抵扣税款发票罪和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景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9日,景宁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也以纪敢云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据此,景宁县检察院于今年4月17日形成的《起诉书》对纪敢云形成三大指控,并依法向景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5月11日开始庭审。一个多月后的6月中旬,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陈有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这样的背景下景宁法院能够保持一种超脱的、审慎的审判作风,严格依法独立审判,不草率判决而把好最后一关,“难能可贵”。
记者手记
水电投资热潮后的乱局
围绕纪敢云发生的种种复杂案情,实际上离不开该县近年来掀起的小水电投资热潮的大背景。
采访中,景宁县委机关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在景宁,机关里的公务员大多数会投资小水电,甚至身兼数职。在不违背中央政策前提下,当地制订了公务员离岗的土政策。先是单位派遣,后是自己单干,公务员“下海”已经公开化。
该人士表示,苏绍俊就是公务员成功下海的典型。他1984年开始从事电力行业工作,曾担任丽水市莲都电力部门的副局长。1996年起,他开始从事水电投资开发,担任丽水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景宁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七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来在2004年左右正式下海,不再担任公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