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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推出税改框架:不动产税率0.3%-0.8%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5-30 14:00:4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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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世玲

北京报道

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房产税)开征已成定局。而如何设定税率、税种?征收范围及对象、开征时间表等操作性方案如何?仍是悬念。

5月2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研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发布《中国不动产税研究第二期》报告,试图对以上问题做出政策
性建议,有关意见汇总后,很快将上报国务院。

此课题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从2004年开始联合开展,2004-2005年课题组第一期关于不动产税的研究成果(不动产税的基本理论和国际经验)上报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第二阶段的研究把目光锁定在具有操作性的税制体系设计上。

“开征不动产税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可以说牵一发,动全身。只有经过缜密的方案设计,才可能减少今后在这项税收过程当中出现偏差。”同日,在课题组主办的“不动产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国研中心副主任谢伏瞻强调。

不动产税从提出,激发了社会舆论的想象与争论,现在更多的是关注不动产税的开征时机以及征收方式。

会上,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官员及国内外专家齐聚,讨论课题组方案并把脉未来中国不动产税设计思路。

不动产税归哪级政府?

“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动产税一般作为级次较低的政府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课题组成员、国研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家彬,建议把不动产税归属为地方税。

对此原因,林家彬考虑是:不动产税课税对象稳定,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源易于区分;地方政府可以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行严格监控,既实现税收公平,又提高税收征收率;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事权需要,制定财产税差别税率。

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负担与受益的对应关系比较明确,即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生活福利脱节。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此的分析是,当地方政府把不动产税培养成支柱型财产税时,就隐含着优化本地环境意义,即只要把投资环境优化做好,就是最主要的政绩。

由于我国的地方政府有四个层级,即使明确了不动产税作为地方税,仍需对不动产税在地方各个级次症结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

对此,课题组给出具体归属分配的思路性方案。

首先,省级政府不参与不动产税的分配。省级政府距离居民仍然较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它的作用是比较间接的。同时,如果不动产税的分享级次过多,也会导致地方税体系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复杂化。

对于直辖市是否参与分配,课题组也有考虑。课题组专家认为,直辖市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的作用,下辖的财政级次与财政级次与地级市基本相同,在不动产税的分配问题上应与地级市同等考虑。

那么,不动产税的分享就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

即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具体而言,就是税源所在地的基层财政享有产生于当地的不动产税,但市辖区财政需与地级市财政之间进行分享,分享比例可为五五分成。

对于“五五开”,贾康持有不同观点。

他认为,尽管要尽可能把不动产税收入定位在市、县层级上,但不一定严格要求在市和县之间确定分享比例。因为在“省直管县”的改革目标来看,市、县直接掌管自己辖区税源,将来可作为同级财政对接省。

税率0.3%~0.8%

不动产税税率如何设定?课题组给出详尽建议:税率范围可设定在0.3-0.8%之间。

“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也就是80%的税收来自于20%的纳税主体,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须纳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税。”林家彬解释此税率设计的依据。

同时,课题组认为此税率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都是适用相同的,其中包括工商企业的不动产税。因为,目前工商企业需要缴纳较高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情况下,再让其负担高于住宅税率的房地产税有失公平。

除了税率,课题组亦对税种设置提出了初步设想。

首先,针对不动产的保有环节,把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

其次,在不动产的取得(开发)环节方面,取消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有税。

“土地增值税主要政策目标是抑制房地产投机,但是由于税率设置偏高,实际征收情况是非常不理想的。”林家彬解释此建议的原因,“各个地方少征、免征的现象非常普遍。”

另一方面,是土地出让,招标、挂牌、拍卖的推广,土地增值的空间将被大大压缩。从征收效果和征管成本的角度出发,课题组建议应当取消这一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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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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