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老师提出的“其他学生和我们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的说法,张跃新认为,这是把乙肝“妖魔化”了,是对乙肝携带者的一种歧视。“生活中,有许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戒心,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误以为是慢性乙肝病人,害怕乙肝病毒的传染,其实没有必要。因为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和性。而握手、同桌就餐等属于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而且,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诊 断为肝炎病人,也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辩护律师:“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
律师张元欣已经接受了7名学生家长的委托,无偿为他们做代理。“前不久,我们去乌市天山区法院起诉,但法院以没有先例为由,不予受理。”他透露,天山法院正请示上级法院,将做出如何处理的决定。
10月8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疆一媒体的采访时说:“教育部门对待乙肝必须慎重,一方面我们不能‘乙肝歧视’,另一方面乙肝又不像别的病能够治愈。此次疆内初中班的学生中有47名都是‘大、小三阳’,可学校并没有要求他们都退学,而是组织这些学生做了乙肝DNA,最后检验的结果表明,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为了几千名学生的健康,教育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学’的决定。”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这些学生应该避免过集体或寄宿生活。
“病毒复制期怎么能等同于传染期?这是混淆了乙肝的传播途径和传染期的认识”,张元欣律师说,学校做出的退学决定,是根据自己对乙肝的理解拿出的意见,不能认为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结论,“那是学校自己的认识,不能代表权威部门的结论。”他认为,学校要求携带乙肝病毒的新生退学,显然违背了科学,也有违于法律,构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那一张证明,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都毁掉了,同时,这个证明也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张元欣说,不知道有多少人已经看过那些写有学生姓名的退学证明,本应属于保密的个人隐私却完全无任何密可保。“作为未成年人,即使其患有传染病(比如艾滋病等)或者是病原携带者,这也属于其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除非因为治疗需要,任何机构包括医院和学校等都无权泄露其信息。”他认为,学校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些孩子,社会应该给予的是关怀而不是歧视。”新医大第一附属医院张跃新主任说,“假如说让乙肝感染者休学,学校可以获得了‘安全’的话,那是不是会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险’?”他认为,所谓的“安全”是不负责任的说法,最安全的方法是让全体学生接种疫苗,学生做好个人卫生,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不与他人共用碗筷、牙具、剃须刀、文身针和针灸针等用品,完全可以预防乙肝的传染。
(文中所提及未成年人名字均为化名)来源:南方都市报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开具的退学证明
xx教育局:
我校区内初中班学生xxx同学,在入学体检时,发现身体内有异常,再经复检,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学校将此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请示,经批复,同意该生返回原生源地治疗就读,请贵处按照区内初中班的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办理入学就读手续为盼,致谢!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
2006年9月22日 (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