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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民企挂职遭质疑 专家称易催生新红顶商人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5-29 20:22:22  来源:http://news.sohu.com/ 

  河北省清河县纪委正科级干部张保房去年到亿利集团挂职副总经理,记者到集团采访时,他不在。另一位副总经理孟庆福说,张保房在集团负责党务、人事、工会等工作,经验十分丰富。另外,多年的纪检工作使他积累了很多关系,为集团解决了不少难题。当然,集团不会让他白干,每月开工资800元,年底还要分红四五千元。记者在这位挂职副总经理办公室看到,装修讲究,布设真皮沙发和实木办公桌,分里外套间,有卧室。孟庆福笑着说,这样的办公环境比县长的还强。

  一些民营企业家议论说,公务员带着权力进市场容易官商不分,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因为能够拉到政府公务员来挂职的民营企业毕竟是少数。

  对“挂职”合法性的争议

  虽然非议不少,甚至是否合法的质疑也不绝于耳,但《瞭望新闻周刊》在调研中注意到,一些地方对公务员“民企挂职”做法的正确性、合理性不仅深信不疑,而且还希望国家能出台政策使其“合法”。

  江苏省人事厅厅长赵永贤的观点很具代表性。他说,目前机关、事业、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鸿沟还没有彻底消除,不能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使人才得不到更合理的配置。派公务员到民企挂职的做法,实现了人才队伍的贯通,这是一种新尝试。在分流人员、缓解公务员冗员、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此,国家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这一做法的合法性。

  对公务员“民企挂职热”提出质疑的专家,主要是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今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有规定:“党政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专家彭宗超博士分析指出,这些民企挂职公务员在机关仍保留公职,公职就是权力,法律要求的“官商分离”,着眼点应在分离权力,只要公务员的权力没丢,不管是兼职还是挂职,本质是一样的,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

  《公务员法》还有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有关人士专家认为,公务员可以去国资企业或国资控股企业挂职锻炼,如果到民企挂职锻炼与《公务员法》规定是相悖的。再有,民营企业没有与政府机关相对应的职位设置,“挂职锻炼”一说不成立;民企也不在组织部门管理范围之内,公务员到民企“挂职”,组织部门怎么管理。

  对于是否可能催生“新红顶商人”?河北行政学院长期研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常务副院长刘日说,“红顶商人”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上世纪80年代末,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官员想下海经商,又不愿丢掉铁饭碗,就保留公职参与经商活动,成为改革开放最早的“红顶商人”。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机构进行分流精简,一部分单位便出资设立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安置分流人员。而分流到这些企事业单位的人,由于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在经营上拥有同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成为另一种形式的“红顶商人”。他认为,目前,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新一轮公务员“民企挂职热”,又催生了“新红顶商人”,而且呈蔓延之势。

  人才专家、中纪委研究室研究员邵景均认为,官员就是官员,商人就是商人,二者角色要完全分开。公务员带职下海难以摆脱“官商”嫌疑。有些地方虽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任何工资报酬”,但公务员为挂职民企“服务”时很自然就结成了“利益链”。官商一体,会令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此外,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即使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也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很显然,法律出台了需要有制度来监督执行,对此,应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专门监察“下海”公务员的行为。

  邵景均表示,发展民营经济,锻炼干部,都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达到,对于公务员经商这样的禁区,我们的各级政府,每位公务员都应当恪守这样的底线,真正做到依法治吏,依法治国。c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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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哪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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