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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校招生章程陷阱多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7-4-13 10:32: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还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居然明文规定了一些明显带有行业特权烙印、违反高等教育公平的“内部照顾”政策。记者在南京××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第三部分“选择性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中,就赫然看到“选择录取本校相关学科带头人和为本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人士的子女”的规定。

    福建某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第八款“录取原则”中也规定:在各省招生办投档的范围内,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联合办学单位在职职工的子女可给予专业志愿照顾录取。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录取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在中国民航事业发展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子女,经校招生领导小组、省(市)招生办审查同意,适当照顾录取。

    此外,记者还在全国多所高校的2006年招生章程中发现了类似规定。

    陷阱四:谎称二级学院文凭种类与校本部无异

    近些年来高校出现的问题中,证书种类出的问题最为引人注目。一些高校的招生章程中,不但没有注明二级学院的文凭种类,反而以这些文凭与校本部文凭没有差异为招生宣传主要着眼点,结果导致二级学院学生毕业时与校方矛盾重重,更有甚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最为突出也最为棘手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一些高校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招生章程中加上这样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这一条似乎要表明,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招生章程,并不那么严谨,如果出了问题,不是章程的问题,而是因为考生没有全盘研究高招的所有政策。

    教育部已经明显加强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权责规定。记者注意到,《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比2006年多加了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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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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