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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国务院违反义务教育

财政部官员解读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机制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8-31 15:46:55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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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春:近年来,针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提出从理顺机制入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建议,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按照中央地方共担、明确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我们计划,2006年至
2010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按照两年完成、3年巩固的实施步骤,对1.48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在2007年实现免除学杂费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在总结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和推动中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负担比例。

二是在安排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预算编制,将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三是积极研究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有关政策,由国务院适时出台具体的实施步骤。届时将在全国城乡实现“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庄严承诺。四是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加大免费教科书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等等。

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引入了问责制,并明确了政府违反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认识?

张少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这里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并引入了问责制。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不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极其必要的。问责制的引入有利于督促各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有利于教育教学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极大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健康发展。

侯晓娟:《义务教育法》第9条是关于问责制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二是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律责任一章中第5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利用公共财政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记者:除了明确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外,从财政的角度如何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张少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明确规定政府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的同时,对义务教育的综合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明确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坚决治理乱收费等等。按照这些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着眼未来,充分利用公共财政的杠杆作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事业的综合改革和均衡发展。

一是除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各地财力以外,要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西部和中部地区倾斜,采取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城乡教师流动等措施,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二是研究完善教师的收入分配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资标准,使同一地区的各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收入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三是实施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等手段,重点支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四是从制度和源头上继续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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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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