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多次反复,到2004年的时候,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此时胡凯杰已经归案,唐县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8日对杨木申、胡永龙一案和胡凯杰一案进行并案审理,依然维持了以前的判决结果,三人均领刑14年。三人不服此判决,又提起上诉。
在他们提出上诉21个月之后,即2006年的4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木申等人的行 为构成强奸罪而判决杨木申、胡永龙等人无罪。
深度追问
普通案件为何跑起“马拉松”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被发回重审的复杂审理过程,让许多人感到不解。
唐县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作为一审法院,他们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存在,故每次审理此案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而不应该如此反复发回重审。由于每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都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而唐县法院刑庭的法官人数有限,最终导致无法再组成合议庭,只好使用民庭法官来担任审判员。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顺平县法院曾两次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人杨木申等人有罪。顺平县法院曾参与此案审理的一名李姓法官在给本报的回复中说,他们对此案的审理属异地管辖,依然由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据此对案件两次作出了同样结果的判决。
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是这样,保定市中院在适当发回重审后,就应当依法改判。那保定中院为什么不依法改判,而要反反复复、不厌其烦地多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呢?对这一问题,由于保定市中院有关人员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我们无从找到答案。
对于保定中院的做法,一些法律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石家庄佳诚律师事务所的齐明亮律师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7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办案程序的公正。他说:“反复发回重审很可能会造成超期限羁押。上级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可以进行改判;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可以发回重审,但只能发回一次,再受理就应当进行宣判。这一点在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阶段,是集中体现法律的庄严和权威的关键阶段,保定中院的做法明显有悖于这种庄严和权威。“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同时反映出了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律监督的不完善问题。”洪教授说,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规定得并不详细,以致使这种监督处于缺失和无力状态。(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