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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莺莺死亡案最新调查 生前可

湖北襄樊少女高莺莺身亡迷案最新调查(组图)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7-25 16:36:04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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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宝石宾馆所在地、老河口市洪山嘴办事处的一位退休干部回忆也认定武警带着冲锋枪。

高玉枝等人回忆说,砸开门之后,他们首先抢走了摄像机,几个警察把高天虎抬起来,扔到了楼梯转弯处的平台上,陈学荣则被人倒挂双脚、头部和身体拖在地上、楼梯,拉到了院子里。

莺莺照片(图片来源:沈阳今报)

陈克强说,后来他看到陈学荣被几个警察踢了几脚,他大喊“警察打好人了”,结果被几个警察抓住,腹部被警棍痛击,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后备箱里,腿没进去,他们就强行关了后备箱,因此腿部受伤,后来他们把我送到一个派出所里。

冲开人群后,高莺莺的棺材也被抬走,送到了殡仪馆。

高玉枝说,“与此同时,高天虎的哥哥、陈克强等三人则被送进了派出所,他们放下一句话,尸体不火化就不放人。你们拿骨灰盒来换人。”

陈水好后来也到了殡仪馆,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当时殡仪馆在场的领导说,刘金元书记说了,晚上11点无论如何都要火化,如果答应签字就可以拿到钱,不签字也要强制火化。”

根据高天虎夫妇回忆,当时的领导还说,不火化,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关着的亲戚也别想放出来。

最后,高天虎决定和市委工作组妥协。他们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的合同,合同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

该合同的第一个条款是,甲方将高莺莺尸体火化后,乙方给甲方协调补偿费四万九千元,作为高莺莺一次性死亡及丧葬的补助费用。第四条则是,甲方领取死亡及丧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对于这个市委工作组与高莺莺家属签订的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关怀认为,这份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一份违法协议。

关教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首先,协议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的甲、乙双方应该是由高莺莺的父母一方代表高莺莺,而高莺莺工作所在的宝石宾馆是协议的另一方。如果签订协议,应该由他们双方协商签订,由市委工作组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二,协议的内容违法。在协议中,明确提出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这完全是“用钱堵嘴”、“以钱免责”,协议的要求完全是无理的,是非不分。

第三,补助费的性质不明。在这份协议中,高莺莺之死被称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包含许多因素,是如何造成的?与工作是否有关?如果高莺莺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也不同于意外死亡的性质。

高莺莺家属至今仍认为,老河口有关部门抢尸、尽早火化尸体,市委工作组和他们签订协议,都是因为害怕高家找到新的法医后,拿到了高莺莺是被害的证据。值得老河口市委领导不惜一切毁灭证据的,肯定背后有决定他们仕途的大人物。火化之后,一些问题也“得以解决”。

陈克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大约午夜12点,高天虎夫妇等拿着骨灰盒到派出所来领我们走。派出所放我们走时要做笔录,他们要我们‘老老实实’说,我们是自己弄伤自己的。当时我很害怕,违心做了那样的笔录。”“临走之前,派出所还扣了我60元钱,说是我们关在派出所的伙食费。”陈克强还说。

根据赵岗村民透露,当时被派出所关押的三人之中,有一位是20岁出头、但比高天虎他们辈分高的青年高姓男子,走出派出所约10天后就失踪了,家人四处寻找而不得,至今未归。

据焦秀英说,当时还有一个叫郭随喜的小混混,这人说自己当时也在宝石宾馆,知道这个事情(高莺莺事件),但当时我们心里都很乱,没有仔细问。我平静下来想找他问话的时候,才知道事发不久,郭随喜已触电身亡了。

老河口市公安局向襄樊市公安局信访科和湖北省公安厅控申处,作过一个名为《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高莺莺案的经过,对于后来老河口警方如何抢尸、火化等内容只字未提。将高莺莺骨灰埋葬后,高天虎夫妇就开始踏上了4年多的漫漫上访路。

焦点一:高莺莺到底因何而死

《民主与法制》的报道刊发后,高莺莺案中的许多疑点、焦点,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高莺莺之死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是否曾遭到过性侵犯。

老河口市公安局《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中,对于高莺莺为何自杀的理由,解释为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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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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