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再诉讼-市领导协调
2002年12月30日,管保宁就盐城发电厂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一事向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03年5月21日,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过程中,经过争议双方当庭举证和质证,盐城市仲裁委在既认定管保宁未服从发电厂的工作调配,又认定发电厂工作调配不当的情况下,作出了既支持发电厂与管保宁解除 劳动合同,又裁定发电厂按管保宁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仲裁裁决书。据此,争议双方均表示不服,后诉至盐城市亭湖区(当时为城区)人民法院。
本来,管保宁先于发电厂向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知何故,亭湖区法院却以盐城发电厂为原告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并以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八条中已有“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则解除本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判决,同时还去掉了仲裁委有关给予经济补偿的仲裁决定。面对自己抗争一次、结果反而不如一次的局面,管保宁只有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盐城市中院以原审违反程序、适用法律和判决不当为由,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
管保宁对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做法十分不满。他说:“在发电厂的问题被初步证实后,早已证明过错不在于我,可是我的问题和发电厂的问题,哪个也没有得到解决和处理。出现这些怪现象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我诉讼和举报到盐城市的哪个部门,发电厂就活动到了哪个部门。”
为了给自己讨个合理的说法,管保宁继续手持相关证据和材料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后在盐城市有关领导的协调之下,发电厂的负责人和管保宁协商,于2004年12月在亭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该调解书明确裁明电厂恢复管保宁的原工作岗位,并要求电厂发放管保宁2002年12月至2005年2月份的工资及福利。
“另行安排就是让我看大门”
2005年初,当管保宁按照法院调解书再次来到他曾熟悉的工作环境中时,却被告知因为厂领导考虑他的年龄,将他安排到大门口看守电厂的大门。
“我就不懂,法院的裁决到底在他们身上如何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据管保宁讲,当初在市领导的协调之下,法院的调解书上的“恢复管保宁原工作”中的“原”字是在他的坚持之下才加进去的,“就是防止今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电厂为恢复他工作一事,专门开了一个会议纪要。据了解,该会议纪要中表示对管保宁的工作另行安排。“另行安排就是让我看大门!”管保宁说:“难道电厂的会议纪要真的能替代法院的调解书?”电厂这样做是对他举报电厂在财务上作假一事的报复。据此,管保宁以为电厂不执行法院调解书为由拒绝上班。
求证“看大门”,厂方婉拒
为了解管保宁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2006年6月14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了盐城市发电厂。该厂办公室的两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就管保宁反映电厂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一事,一位自称其知道此事详细情况的李姓负责人,就“电厂会议纪要和法院调解书是否向悖”解释称,会议纪要与法院的调解书并不存在矛盾,他们电厂完全按照该调解书的内容来处理管保宁一事,并称并不像管保宁所说的那样电厂把他安排到门卫一职,而是把他安排到总公司财务岗位上。
“只是我们如何来理解法院调解书所调解的内容罢了。”这位李姓名负责人说,当初他们已让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恢复管保宁与电厂的劳动关系。“至于‘原工作’所表明的并不是原岗位,岗位是动态的,我们认为管保宁原来的工作就是会计,所以安排其到总公司财务岗位已经是恢复了其原先的财务工作。”随后,其从另一个办公室的卷宗中拿来一份关于恢复管保宁工作的“厂部交办工作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表明负责部门是该厂人力资源部。
当记者想找该厂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实此事时,却被另一位刘姓负责人婉转拒绝。据了解,因为管保宁认为电厂未严格按照法院调解书的要求恢复其原来材料会计一职,至今仍未到岗就职,所以其与电厂的劳动关系还未恢复。
律师视角: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万光德认为,电厂的会议纪要与法院的调解书存有相悖的地方。
万律师指出,从法律从角度来讲,法院的这份民事调解书中的恢复管保宁的原工作,指恢复其被开除前所从事的工作,也就是说电厂应该无理由恢复管保宁原先电厂的材料会计一职。
万光德律师还指出,民事调解书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的,调解双方都应该严格执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调解协议,电厂的会议纪要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文件,并不能将此纪要所表明的内容和条例凌驾于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书之上,“如果是这样,管保宁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是完全能做到的。电厂如果敢违抗不执行,法院可以以妨碍司法执行来对该企业或者企业的法人进行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