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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曾“愤离”滚石唱片的任贤齐、黄品源、小虫和光良,曾对公司忠心耿耿的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跳槽。小虫说:“离开是因为公司不再有我的梦想,他们甚至欺骗了我。”凭借《童话》无限风光的光良说:“当初制作《童话》时,滚石唱片所有的人都不看好,坚决否定这首歌,然而《童话》却创下佳绩。我们的音乐理念是不同的。”
再比如倪睿思,这位2000年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通俗组冠军、观众最喜爱歌手奖获得者直到4年后才得以正式进军歌坛,而造成这一结果的罪魁就是她与某唱片公司轻率签下的一纸“卖身契”般的合同。在随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倪睿思与该唱片公司就合同问题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法庭判决倪睿思赔偿该公司人民币18万。直到2004年,结束官司的倪睿思才得以推出了首张专辑《倪主角》。
相反,由于独家签约使公司受损的例子也有。比如广东音乐人李广平曾被签约自己公司旗下的女歌手雅炫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制作费22万余款及保证金20万元之事。直至今年5月,此案才终于有了结果,音乐人李广平竟借助测谎鉴定才使自己胜诉,创下音乐圈首例动用测谎仪来辨真假的案例。李广平感慨道:“打一场官司太劳心劳力。”在谈到再签新歌手时他依然心有余悸。
由此可见,独家签约的不利之处至少表现为四点:一是艺人失去基本的自由与创作力,变成了“绑架婚姻”;二是由于“水土不服”,限制了各自的长处;三是在于公司与艺人的志趣方向有所不同,南辕北辙,终于不欢而散;四是公司极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与艺人“大打出手”,势若水火。
相比之下,“非独家签约”则能够减少或避免人为的纷争,保证双方选择的相对自由,形成一种宽松和谐的合作关系。
三、“非独家签约”有利于艺人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间的良性竞争
以前的艺人——尤其是一线当红艺人——争夺战多由谋求独家垄断的原因造成,所以挖墙角、闹跳槽,纠纷不断。艺人是身在操营心在汉,公司是百般设限,宁毁不放。
现在不同了,“非独家签约”形式使艺人的权利被进一步细化,再没有“卖身契”般的合同,更没有杨白劳似的苦主。
一般而言,如今一个艺人的价值可以被分割为几大部分。如演艺约、唱片约、代言约、彩铃约等等。各公司单负责自己擅长的部分,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各取所需,各有所得。
以上是对艺人本身的划分。还有一种形式以作品为基础的划分。这在无线增值行业已非常普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方式是一个艺人的作品与多家CP签约,通过代理方式向SP授权。而在其中的推广及经营中,不同的CP、SP所面对的地区及用户群体不同,所做出的市场业绩自然有所不同。这样做的益处一是可以将艺人的作品推广开来,普及成面,使艺人利益达到最大化。而非单线作战,使缺乏利益保证;二是使艺人可以在多个CP中进行比较与选择,找到最好的合作伙伴。
比如著名歌手陈少华,其歌曲《别说你的眼泪我无所谓》在彩铃推广过程中,北京龙乐公司由于业绩出色,为其创造了很好的收益,所以他又选择与龙乐公司进一步签下了演艺约,在新的领域共同发展。
所以只有具备较为自由、开放的形式,才有利于艺人的发展与选择,有利于艺人经营者的有效竞争。
中国有句老话,叫“有钱大家赚”。这句话对今天的行业经营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并不见得所有人在实际运营当中都去遵循这个规律。追求“买断”、“独家”者大有人在。但事实证明,这样选择的结果不仅会失去大家赚钱的机会,往往连一家赚钱的机会也将不复存在。
四、“非独家签约”是互惠双赢的基础,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合作智慧及合理性
事实反复证明,“独家签约”的结果往往只是单赢,更有可能是双输。就是说很可能有受害者,而“非独家签约”方式就和时下被普遍认可的“分成”经营模式一样,是一种没有输家的机制。
以彩铃为例,目前公司与版权人的合作方式主要采用一次性买断或分成两种。就买断而言,公司需要先期投入,这对版权人似乎有利。但向深处看,假如作品滞销,则公司受损;假如作品大卖,版权人则会一脚“踏空”,后悔不迭。许多身价过千万的歌曲就是例子,其中版权人所得甚少。而分成模式的合理性就在于,虽然被公司抽去一小部分利润,但是却保证了既不会“踏空”,又规避了失去后续回报的风险。在这样的模式下,经营好的就会达到双赢,至少也能保证没有输家,更别说两败俱伤了。
五、“非独家签约”能增进公司与艺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双方选择更为自由
作者: 责任编辑:流浪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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