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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揭底柴静情史是为了谁的利益

来源:新浪 时间:2013-02-09 10:35:48

  最近,三位人物的报道,引发媒体的广泛争议——有媒体翻出柴静的“绯闻”,引发被网友称为“砍柴”的舆论狂欢;有媒体追踪报道收养弃婴的袁厉害,说她是个有20套房子的“房姐”,“爱心妈妈”的形象几被彻底颠覆;有媒体去挖重庆不雅视频事件女事主的照片,并去“深入”调查其父母、丈夫和孩子。

 

  针对媒体的报道,争议四起。对于柴静的报道,有媒体人就指出,应该把枪口抬高 一厘米,不应该去八卦她的隐私;在大家都“砍柴”时,也不要趁这个机会“落井下石”探讨专业问题。对于袁厉害的报道,有媒体人表示充分的理解,称媒体没有主观恶意,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了解袁的新视角;也有媒体人表示反对,认为这违背了新闻伦理,在专业上也不合格。而对于是否公布赵红霞的照片,也莫衷一是,赞成公布者说这事关公共利益,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对公布者称赵也有隐私权。

 

  这些争议概括起来,其实就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边界问题。这些争议表明,由于我国没有基本的公民教育,导致整个社会和舆论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边界并不清楚。在笔者看来,要理清这些问题,就必须理性地分析这几个人物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们的个人权利。

 

  作为一名记者(或者主持人),柴静哪怕是公众人物,她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她的私生活与公众利益无关,媒体当然应该克制不得去刺探、八卦。但是,柴静的情况却有些不同,她在成为公众人物过程中,有各种迹象表明,她身后的团队,在制造她“零绯闻”(以及“贫穷”之类)的“正面”形象,于是,这引来媒体、“好事者”去挖其“绯闻”,也就“顺理成章”了。

 

  而更重要的是,柴静的所谓“绯闻”,某种程度还涉及公共利益,这就是,她曾“被传”因报道敏感事件而失踪,这种传言(有网友称其后来辟谣说没有失踪,但传言的基本技巧就是“先传,后辟谣,再传”,传的过程,已经完成)多次出现在各大门户网站的首页,不但提升其社会声望,影响节目收视,还关系到有关部门是否动用国家机器对待记者的重大问题。媒体(以及相关网友)挖“绯闻”的结果是,发现她被传“失踪”的时段恰是外出旅行,这实质是对“传言”传的过程的“深度报道”。

 

  这警示公众人物,不要为树立某种形象“炒作”不择手段(类似的有一些成功“导师”在各种场合夸大自己的经历、学历,这本质是诚信问题),否则也必受“炒作”之害。——在自己想树立形象时,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利用“零绯闻”这种个人隐私)制造光辉、高大、完美形象,而达到目的之后,却反对他人来挖其“制造”过程,从逻辑上就说不过去。这种“造神”、“拆神”当然是一个恶性循环,也浪费公共资源(“传言”、“炒作”,以及揭露“传言”、“炒作”都在利用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资源),对公民社会建设极为不利,公众人物应该在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

 

  袁厉害也是公众人物,本来,其有多少家产,也是其个人权利,但媒体调查其家产,也无可厚非(我们不能苛责媒体只去调查福利院、政府的失职和收养制度的弊端,报道也该多元化,有不同的视角),因为这可回答公众关切的她是否存在借收养孤儿非法敛财行为的疑问——这一质疑一直存在。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她的家产都来源于合法收入,这可还其清白;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她的收入有不合法、违规之处,那么应进一步调查是否用收养孤儿非法敛财,或者有其他非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性质,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抑或揭露制度的弊端,她个人有诸多的无奈。

 

  这才是符合公众利益的调查,而现在媒体的调查,却只是用他人的间接说法“推断”袁厉害有20套房产。这里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袁厉害真有20套房产吗?有何确切证据?价值几何?(兰考的20套住房很可能不及北京、上海的一套;最新的消息是,袁厉害的女婿公布只有3套房子;而媒体用“累计超过20套住宅”这种提法,更匪夷所思,就好比某人先买了一套小房,然后再换大一点的房子,“累计”购房超过5套,实际情况却只有一套,按照这种说法,不是逼大家购房要一次到位吗?);其二,袁厉害购置房产的钱来自何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其三,袁厉害的收入与收养孤儿有何关系?只有其一,没有其二,其三,就会简单地把其有房产视为问题。

 

  这种逻辑是完全背离公民社会的常识的,难道袁厉害就不该有自己合法的房产吗?收养孤儿者在街边乞讨,就是我们希望的“好心妈妈”形象吗?做好人就要“高大全”吗?——在现实的社会生态下,袁厉害能收养那么多孤儿并生存下,她没有一点生存术(或者网友所说的折腾的能力)反而是不正常的。可遗憾的是,媒体的调查停留在“其一”,很多人纠缠的也是“其一”。

 

  赵红霞就更令人纠结了。重庆不雅视频事件,说到底是法律问题,这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事实上,赵红霞也已经被刑拘。有媒体认为,这起事件关系到公众利益,刊登赵红霞的照片,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理由似乎很充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刑事案件,其实都关系到公众利益——这是刑事案件要进行公诉的原因,可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宣判的犯人,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都应该保护其基本的人权不受侵犯,因为他们还是一个人,而且他们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被惩罚的代价。刊登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要打马赛克。重庆的案件有其特殊性,但涉案的赵红霞,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样,也享有同样的人权,不能以所谓公众利益,去伤害其基本的人权。否则,今天这样对其做,明天会有媒体同样以公共利益为由,也公布其他当事人的照片,这就使我国再回对犯罪分子张榜宣判,游街示众的时代。这就更不用说不能去伤及无辜,报道其家人了。

 

  另外,同样关系到公共利益,很可能是此案主犯的肖某,却没有多少媒体去关注、调查,挖其背后的交易,媒体对赵红霞(以及其家人)很感兴趣,这究竟满足的是什么知情权呢?这又维护的是什么公共利益呢?——不管从哪个角度说,在重庆不雅视频这起事件中,赵红霞相比官员和“做局者”,其实是弱者,要维护公共利益,赵红霞要关注,官员们、“做局者”不是更应该去关注、调查吗?

作者:熊丙奇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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