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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遭奸杀8年悬而未决 死刑犯改判15年仍上诉

来源:大洋网 时间:2012-04-27 10:47:13

  2011年11月,临汾市中院第五次开审此案。这一次,栗树华的命运再度逆转。法院认定,栗树华强奸李小花致死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栗树华到案后所做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辨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有关现场附近足迹的鉴定意见,由于目前物证技术行业对足迹检验,尤其是对步法追踪演变而来的人身识别技术争议较大,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本案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小花致死确系栗树华所为。并且,在公诉方指认的4起强奸案中,最终被认定的案件也只有两起。

  最终,该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栗树华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栗树华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家属喊冤:

  苦等8年竟成“无头案”

  从一审的死刑,到后来的死缓,再到15年有期徒刑,栗树华终于从死神身边捡回了一条命,但栗树华依旧对这个结果不满。记者近日从临汾中院获悉,针对这第5份判决,栗树华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而检察院也不服提起抗诉,这个“烫手山芋”再次被抛给了山西省高院。

  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者家属李双记夫妇表示难以接受。李双记告诉记者,小花是自己的小女儿,从小就格外疼爱。他至今都仍然记得女儿惨死的样子。并且,女儿死时才21岁,法院在前面的判决中仅判犯罪嫌疑人赔6万多元,如今,栗树华竟然与女儿的死撇开关系了,就连这6万多元也都没着落了,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俩这些年的忙乎全白费了,“我的女儿算是白死了。这怎能不让人心寒。谁能给我一个交代?”

  “不是电视都播了,公安局都说了,他(栗树华)就是凶手吗?不是还去现场指认了吗?怎么现在又说不是了?当年我们还给他们送了锦旗呢。”老实巴交的李双记夫妇对于如今这样的结局,老两口表示难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来?省高院既然发现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呢?一次次判,又一次次发回重审。凶手就这样死里逃生8年了。”李双记抹着眼泪说,更不解的是,如果凶手不是栗树华,那么凶手又是谁?他担心由于案子过去太久,很多证据都没有保留,女儿的遇害恐怕要成为无头案。

  李双记认为,栗树华之所以能越判越轻,并最终捡回一条命,主要跟栗树华的母亲宗小风这些年来一直上访有关。宗小风是洪洞县一家做苗木生意的个体户。她坦承,这些年她一直在为儿子的事情奔波,认为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记者注意到,在临汾市中院的几次判决中,一份《关于宗小风上访一案的调查报告》不时出现在判决书中。但宗小风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个体户,没有能力干扰法官判案。

  反思:

  八年九判仍“拉锯”谁之过?

  栗树华的代理律师、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栗树华当初被判死刑有特殊的社会环境。当初洪洞县接连发生多起强奸、强奸杀人案,百姓人心惶惶,要求将凶手绳之以法的呼声十分强烈,案件在当时的社会恶性极大。而栗树华就是在这种近乎狂热的氛围中一审被判死刑的。但民意毕竟代替不了司法审判,现在回顾整个过程,确有瑕疵。

  他同时表示,当时的侦查水平和技术也有限,加之时间拖得太久,办案人员一换再换,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比如作案用的绳索等均已无法找到。所以,栗树华就会翻供。尽管栗树华有强奸致死李小花的嫌疑,但未能形成证据链。记者从临汾市中院获悉,李小花的姨妈马桂英证言称,李小花外出前穿着咖啡色上衣,黑色裙子和长靴,并有黑色背包,栗树华供称把其衣服脱下后扔在了埋尸现场,但现场未有发现。相反,李小花身上覆盖的10件衣物来源不明;栗树华供称作案用的绳索扔在了土堆旁,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和扔手机的地方。但两样物证均未寻获。这也使得栗树华强奸致死证据不充分。

  对于栗树华的一直上诉,胡新生表示,他这是在以攻为守,为自己争取活命的机会。“其实相比死刑,15年对他来说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

  那么,山西省中院接下来会直接改判,还是再次发回临汾中院重审?胡新生表示,两种可能性都有。但无论做出哪一种决定,省高院都会格外谨慎,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因为一旦直接改判,这就意味着之前做出的判决有失误或瑕疵,要启动错案追究,之前的一些办案人员要受到处理。而如果判得过轻,死者家属和社会上反弹的声音又会比较大。因此,省高院现在的压力也不小。

  近日,山西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栗树华再次站在了“待定”台上,这场长达8年的拉锯战或许仍将持续。而栗家人则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最终栗树华是清白的,那他被关押这8年的损失该找谁赔?

  专业人士:

  不断重审暴露刑诉制度缺陷

  对于这起罕见的高院4次发回重审、中院5次判决,量刑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却仍未完结的案件,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王海平律师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不明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的不限制,理论上讲,二审法院可以无数次发回。导致一个案件一而再再而三重审的现象。栗树华的案子一再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国外有集中审理制度,而我国没有,一个案子前后最长的能拖10年以上。很容易造成证人死亡和证据灭失,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找到新证据。而办案人员通常走马灯似的换,一个案子前后可能会换三五拨审理人员。栗树华的案子之所以多次发回重审,就是因为没有查到足够的新证据。这就在实际上给了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通过“马拉松”式的不断上诉,来争取保命的机会。比如栗树华强奸致死案,由于过去太久,如果案件一开始调查时没有查清楚,如今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有新证据补充到。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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